不可先交服务费再发中标通知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3条规定,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发”中标通知书是采购代理机构应尽的责任,法律规定的“发”,不是由中标供应商“领取”,而且地方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有回执,中标供应商收到回执书后应寄回回执。中标供应商没有缴清中标服务费不是社会代理机构扣发中标通知书的理由,欠缴中标服务费和发中标通知书是两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