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程序正义成为招标采购习惯
时间:2014-06-22 12:54:32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作者:田 冰(江苏省泗阳招管办)
所谓“习惯”,意为积久养成的生活方式,也指逐渐养成而不易改变的行为。习惯总体分为好习惯和坏习惯。招标采购好习惯,是指招标采购各方主体始终以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为底线,在此框架内诚信运作,不断体现法规的严肃性和执行力,也是对招标采购事业负责的态度,对地方建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起推波助澜作用。可以从五个方面培养招标采购程序正义的习惯。
所谓“习惯”,意为积久养成的生活方式,也指逐渐养成而不易改变的行为。当习惯一旦养成之后,它就像在模型中硬化了的水泥块——就很难打破了。
一、什么是招标采购程序正义习惯?
习惯总体分为好习惯和坏习惯。
招标采购好习惯,是指招标采购各方主体始终以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为底线,在此框架内诚信运作,不断体现法规的严肃性和执行力,也是对招标采购事业负责的态度,对地方建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起推波助澜作用。
招标采购坏习惯,是指招标采购各方主体在日常招标采购过程中,一直没有形成严格执行法纪观念,想怎么办就怎么办,造成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不依法履行招标程序情况时有发生。如部分单位在项目没有做好精心勘察、深度设计、科学预算等前置条件下,就盲目要求进入招标采购程序,或不经招标采购程序而自行其事。
二、为什么强调程序正义须成为招标采购习惯?
(一)法规要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招标采购每一道程序均进行严格规范,并对违反相应程序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有明确要求。诸如建设单位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等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外,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法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二)大势所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十分重视招标采购工作,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防止腐败的利器之一是深化改革,特别要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同时以完善的规则和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和政府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和治理腐败。”。招标采购项目一般具有标的物较大、回报较丰厚、投标单位较多,而中标单位唯一等特点,一直是社会焦点、热点问题,稍有不慎,极易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如铁道部长刘志军一案的发生,说到底就是由于不能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一人说了算,权力不断膨胀,最终滑入犯罪深渊。
(三)发展亟需。由于社会越来越民主,招标采购程序越来越透明,相关主体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这样,对我们招标采购运作水平要求更高,依法履职要求更严,执法力度要求更大。
(四)内在追求。为达到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工程造价的降低,有利于招投标环境的改善目的,既要充分体现效率化招投标,又要规范招标采购程序,二者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没有规范的程序,想招到好队伍、降低成本、改善环境均不现实,而如果“老牛拉破车,一步挪四指”也不能满足建设高速发展的需要。
三、如何培养招标采购程序正义的习惯?
(一)善于学法。由于招标采购在我国起步较晚,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规章制度在不断健全,因此,不断学习相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为培养招标采购程序正义习惯提供理论支持和不竭动力,也可规避因“法盲”而导致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问题。
(二)统筹兼顾。招标采购在我国既然是新生事物,相关法律法规肯定有不够完善的地方,这就要求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既要依法遵守招标采购程序,又要去繁就简,只有不断总结招标采购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不断优化招标采购流程,不断推动招标采购科学创新,做到统筹兼顾,才能使招标采购工作不断前进。
(三)接受检验。招标采购程序是否符规合法、运作是否无瑕无疵、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最终要充分接受各方主体的检验和认可,各方主体的满意是招标采购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
(四)心底无私。俗话说“心底无私天地宽”,无论是建设单位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投标单位的围标串标、低价抢标,还是中标单位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随意变更等失信行为,最终归结为“私利”在作祟。要想程序正义理性回归,必须去私欲化。
(五)不断纠偏。“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要不断对已经历的过程进行“回头望”,不断向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看齐,对程序不到位之处进行及时纠偏,确保通过合法程序,招到优质的队伍,不断降低行政成本和实体建设成本。
四、如何推进招标采购程序正义?
由于部分单位不能依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正义原则,不断出现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行为,也存在由于发包准备仓促,没有深化图纸设计、精确编制工程量清单,建设过程中必然产生大量变更签证,造成项目建设周期拉长,投资增加,资源浪费,严重制约投资项目效益的充分发挥。而要想最大限度规避上述问题,往往不是一个部门能够解决,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有效维护招标采购程序正义原则。
(一)强化各方主体配合。要做到每项招标采购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亟需招标采购各方主体的密切配合,彼此之间加强沟通协调,消除相互之间不必要的误解,促进各方主体对招标采购程序总体了解和把握,做到未雨绸缪,共同防范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始终把时间缩短、成本降低,招到诚信履约的好队伍,作为各方主体的共同目标。
(二)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加强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概算的审查力度,对设计深度不够的工程不予批复。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手续不完整,配套设计不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严厉杜绝“三边”项目的发生。
(三)强化勘察设计管理。优选勘察设计单位,推行限额设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优化设计方案,促进精心设计,使技术与经济有机融合;投资与效果完美统一。对勘察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进行严格审查,以严谨周密的合同约束勘察、设计行为,促使勘察、设计单位优化勘察、设计,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从而使设计变更降到最低限度。
(四)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项目预算,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向所有投标单位公开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尽量将工程技术和清单编制错误及清单漏项等方面的问题处理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与施工单位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处理办法,杜绝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出现结算扯皮现象。
(五)督促监理依法履职。招标限额以上的监理单位确定应严格履行招标程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明确和细化监理职责,使监理方切实履行“三管三控一协调”(三控: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三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一协调:协调与相关单位关系)的职责。对不履职和乱履职的监理方要扣减监理费,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并列入不良行为予以上网公示。
(六)从严审批项目变更。成立专门机构对变更项目进行过程把控,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确需发生变更,须及时通过网络向该机构予以申请,机构专职人员受理后,立即派人到现场勘查,该机构根据现场反馈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批复,未经批准而擅自变更项目,变更无效,审计部门不予变更项目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变更项目工程款,从源头上控制虚假变更。
(七)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用“火眼金睛”看好政府投资,充分发挥审计对建设投资的“体检诊断功能”,及时发现和揭示建设中的风险隐患,确保建设资金节约、合理、有效使用,对变更项目进行重点审计,强化竣工结算审计,对超概算项目从严审计,审计结果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向人民负责,公开的内容不仅要有“总账”,还要有“明细”,让所有人看得懂,好监督,让建设审计“倒逼”各项建设制度完善,真正做到去伪存真,确保国有资金不流失。通过严格履行招标采购程序正义原则,不断维护招标采购成果的落实和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