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澄清保采购质量
时间:2014-07-01 18:30: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刘跃华
澄清就是弄清楚问题,在评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投标文件对某一技术问题前后描述不一致,如某★号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标的物一览表中是≥10㎎,而在其提供的技术文件彩页中该参数表述为≥8㎎,项目负责人应该建议评标委员会请投标人进场澄清。
澄清就是弄清楚问题,在评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投标文件对某一技术问题前后描述不一致,如某★号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标的物一览表中是≥10㎎,而在其提供的技术文件彩页中该参数表述为≥8㎎,项目负责人应该建议评标委员会请投标人进场澄清。
澄清的步骤是:邀请投标人进场→评标专家询问投标人两个参数是否存在的客观事实→请投标人现场指证后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对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是否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则违反18号令规定。如属两个不同的投标方案,而招标文件不允许有两个投标方案同时存在,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属于无效投标。
一般情况下,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出现两个互不关联产品的技术参数,可以视为投两套方案。由于法律法规对实质性内容不允许投标人澄清,评标委员会应该认定其违反了招标要约,并可以据此以无法判定其技术参数的实质性响应,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为无效投标;如果该技术参数属于非★号条款,即属于招标文件的一般性条款,那么评标委员会可以在不依靠外部证据的前提下,由投标人书面澄清孰是孰非,从而保证该产品的可靠性。再者,评标委员会可以从投标文件中的产品检测报告等投标文件的材料中寻找可靠证据,以此证明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的存在,提升对产品可靠性的认知度。
政府采购应买到物有所值、非过时的产品。同类型产品可能存在升级换代的情况,事实上升级换代后的产品为≥10㎎,而≥8㎎则是未升级产品的参数。很多"心善"的评标专家认为,只要投标人澄清技术参数就可以视为其响应招标要求,这是一种包庇纵容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例如,某单位采购一批服务器,招标文件要求具备32路,A投标人将一批只有16路的名牌服务器低价参与投标,在标的物响应一览表中均填写无偏离,在评审时,一位深谙产品行情的专家看出了端倪,认为该产品不可能有这么低的价格,随即上网查询得出A投标人的所投产品不是32路而是16路,不符合招标要求,同时判定A投标人系虚假应标。
由此可见,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对产品的质量作出明确规定。评审专家要对一些标配产品的型号、参数和价格做到心中有数,发现漏洞及时"澄清",使采购人买的设备物有所值,进而促进政府采购的良性循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出现类似违法行为的供应商要加大打击力度,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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