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中的道德分析及规范化研究
时间:2014-07-03 16:35:06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要翠灵 李帅锋(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道德和法律法规体系互为补充、相互促进,是规范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因素。目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屡屡出现串通投标、围标等不道德的现象。本文主要从诚实信用这一角度分析阐述招标采购市场中各方参与者应具备的基本道德规范,并提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对策与建议。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道德和法律法规体系互为补充、相互促进,是规范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因素。在工程、货物和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着突出的道德问题。目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招标投标制度有待发展和完善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信息部对称性,屡屡出现串通投标、围标等不道德的现象。本文主要从诚实信用这一角度分析阐述招标采购市场中各方参与者应具备的基本道德规范,并提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对策与建议。
一、绪论
中华民族历来崇尚道德,无论是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道家思想,还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无不以高尚的道德修养作为他们的至高境界,“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古代学者把道德视为最重要的品质,规劝世人要修身养性,“天地之所以不息,国之所以立,贤人之德业之所以可大可久,皆诚为之也”。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情感的互动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天然项链,道德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道德既是人存在的方式,同时也为人本身的存在提供着某种担保”。因此,道德对于每一个社会个体和社会总体都具有重要意义。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类精神层次方面的心理意识。道德以“善”为追求目标,而“善”往往具体化为普遍的、通俗的道德规范或道德规范系统,这种普遍的、通俗的道德规范即是为大众所接受的、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与规范,同领域不同行业的道德规范也是不完全相同的,从这个意义来说,职业规则或纪律即为职业道德。遵守道德是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基础,遵守职业道德是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近年来相继发生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市场经济中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招标采购行业也不例外。
招标投标作为采购的一种主要形式,同样具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及职业道德,如“诚实信用”。至今,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已有30年的历史,招标投标也成为采购尤其是建设工程采购和政府采购的主要交易形式。然而,在30余年的发展中,招投标活动暴露出很多道德问题,如招标人虚假招标、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舞弊现象,出现这些不道德的现象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尚不成熟,另一方面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市场交易的道德基础薄弱,诚信缺失严重,道德建设亟需高度重视。
二、招标投标市场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诚实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原则,更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内核。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一切市场行为只有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市场才能正常有序的进行下去,但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具体的法律规则不能穷尽一切市场行为,所以作为道德规范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学家吴敬琏说:“目前市场中的大部分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所谓信用,是指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即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因此诚实信用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招标采购的标的是基于未来活动的结果,因此招标采购属于期望选择,是典型的信用经济,那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在约束招标采购主体的行为上就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主体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等都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的基本道德规范与职业道德,以便能够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2.1 招标人
通常情况下,招标采购是买方市场,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主导作用。“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及职业道德要求招标人应当依法从事招标活动,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采用化整为零等违规手段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不得擅自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将应当邀请招标的项目改为直接发包或直接采购。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办理核备手续;属公开招标的,应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公平、公正”的职业道德要求招标人不应当以收取代理费回扣、签订阴阳合同或帮助意向投标人中标等不正当要求作为选择招标代理人的条件,不应当与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串通,进行暗箱操纵招标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招标人在投标资格、评标办法中不应当设置障碍或技术条件,歧视、排斥外地、外系统或不同所有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为特定投标人设定有利条件;不得强制为投标人指定联合体或分包商。另外,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不应当设置违法、违规或苛刻条款侵害投标人的正当利益,强制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争。
2.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编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与招标文件、组织开标与评标等招标事宜。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而言,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不应利用职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当与投标人串通或向投标人泄漏标底及标底编制办法、其他投标人信息或评标专家信息等有关招标信息。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一方面应当熟悉招标项目概况,使编制内容能够满足招标项目的需要,保证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质量;另一方面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或歧视某些潜在投标人,还应保守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本单位工作机密和委托方、投标方及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2.3 投标人
对于投标人而言,诚实信用首先要求投标人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出借、买卖、伪造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产业绩等相关资信证明文件和印章,应坚决抵制和杜绝串标、围标、哄抬报价、贿赂、回扣等违法投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或低于成本价竞争。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应遵守公开公平原则,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另外,投标人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诽谤、恶意投诉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2.4 评标委员会
对于评标委员会而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恪守职责。招标采购的职业道德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应当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应当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则其他好处,不应当彼此之间进行私下串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工作的全部内容保守秘密,应当遵守勤勉认真的职业道德,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全面地评审和比较全部招标文件。
三、串标围标等不道德行为的经济分析
道德的行为通常是不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然而,没有利益的承诺与诱导,就不能导致普遍的道德行为,至少大多数人不能实行道德行为。道德的行为并不确定能够带来经济效益,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是“经济人”,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招标投标这种特殊形式的市场交易中,招标人与投标人同样是利己的,各自追求着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了自身利益,市场主体难免会越过道德的红线,做出一些不道德的行为。招标采购活动中,在道德行为与不道德行为的博弈中,如果招投标双方都采取道德的行为,招标人能获得物美价廉的产品或服务,中标人能获取一定利润,而未中标的投标人则没有任何收益,甚至负收益(投标费用为沉没成本),但如果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或投标人之间串通,必然有一方当事人能够获取更大利益。显然,招标采购主体都选择诚实信用的行为不是一个达到最优状态的博弈。
首先,从竞争地位上来讲,招标人处于有利地位。通常情况下,招标项目会吸引众多的潜在投标人,这就意味着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说,此时招标市场为买方市场,招标人的主动性较大;但对于投标人来讲,只有一个目标可供选择,并且需要与其他潜在投标人进行激烈竞争,投标人处于被动地位。基于投标人认为采购参与者是不诚信的,即使其余投标人是诚信的,如果自己采取不道德的行为则能增加中标的概率,为了获得这一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的利润,处于被动地位的潜在投标人必然会设法获取招标关键信息。
其次,从市场信息的角度看,招标人与投标人对于交易信息的掌握程度也是不对称的。招标人掌握招标项目的标底(对于有标底招标项目)、项目建设资料、潜在投标人名称及数量、评标专家等信息,而投标人对于这些信息并不清楚,这些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投标中标率。另外,招标人对于潜在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技术能力、信用状况等信息也不十分清楚,只有潜在投标人自己清楚。交易信息不对称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招标人投标人的行为。
此外,从利益目标上来讲,招标人与投标人的目标是不同的。招标人希望以合理的最低价选择最优的投标人,获得物美价廉的工程、货物或服务,从而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投标人希望能够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双方的利益目标存在对立性,这种对立在市场经济下通过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是可以调和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诚实信用的市场道德基础薄弱,为了实现各自利益,招投标双方就可能会采取某些违背市场交易道德的措施。
四、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机理在于通过招标人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投标人公平充分竞争的方式而实现提高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串通投标围标行为与此抗衡,直接制约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市场交易的效率与质量,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予以根治。建设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环境,一是政策保证。要从政策上,向诚实守信者倾斜;同时,对那些失信者,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须要限制、约束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范围和中标范围,使他们切实体会“守信获益、失信受惩”的市场导向;二是招标投标行业的自律约束。需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组织体系,发挥好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三是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自我约束。进一步拓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从而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
4.1 加强诚信立法,健全诚信体系
温家宝指出,“要在全社会大力加强道德文化建设,形成讲诚信、讲责任、讲良心的强大舆论氛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道德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把依法治国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使有道德的企业和个人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尊重,使违法乱纪、道德败坏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唾弃。同时,要从绵延数千年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从世界优秀的文明成果中取长补短,从而培育具有时代精神、自尊自信、深入人心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诚实信用即是道德规范与法律原则的统一。加强道德建设,需要法律提供制度保障。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有关诚实信用的立法,相当完备。在立法上,以美国为例,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短短20年中,为了完善美国的信用制度,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有关立法至今已达17项之多,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等。反观我国民事立法较为滞后,加快民事立法的建设,把诚实信用原则在各单行法方面的应用具体化,加强可操作性是建设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步骤。这样做一是能够有效界定民事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使民事活动责任明晰;二是针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应杜绝政府对经济的过分干预,从而抑制企业的侥幸心理,减少短期经济行为,同时也使政府的正常行为规范化、合理化。
另外,在信息极大丰富的今天,应建立一套统一的招标采购信用信息平台系统,这套信息平台不仅应包含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经济纠纷记录、资金等信息,还应包括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的信用信息,该系统应对社会公开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4.2 加强招标采购行业自律
他律是一种外在约束,而自律是一种内在约束,从内因与外因的哲学关系上分析,内因是第一性的,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因而自律较他律更为重要。行业联合组织或行业协会往往引导着行业的市场行为乃至价值观念,因此,建设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环境,行业联合组织或协会应积极发挥引导作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CTBA)是招标采购行业的联合的组织,协会应大力倡导诚信建设,研究制定推进规范招标采购活动的措施,如《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即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同。
4.3 树立诚信观念,强化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市场主体的诚信理念对于促进诚信建设是十分重要的。加强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工作,使社会公众能站在全局的角度,深刻认识到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牢固树立个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旺、政府无信不威、社会无信不稳、国家无信不强的观念,营造浓厚的诚实守信的氛围是建设诚实信用的交易市场的根本保证。
目前,招标采购从业人员思想素质良莠不齐,诚信意识淡薄,企业应加强对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队伍的道德培训,使其能够认识到诚信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并具有一定程度的诚信意识,自觉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五、结语
诚然,加强招标采购活动中的道德建设,建设诚实信用的交易环境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招标行业及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只有具备诚实信用的道德基础,才能从根本上规避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充分发挥招标采购竞争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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