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方式内外有别
时间:2014-07-12 23:11: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宋勇
在政府采购执行程序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常出现两者相混淆的情况。将二者适用条件生拉硬扯,以一个标准统为一体,极其影响采购执行效果,有故意设障碍、拖延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效率之嫌,从而使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评价大打折扣。
在政府采购执行程序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常出现两者相混淆的情况。将二者适用条件生拉硬扯,以一个标准统为一体,极其影响采购执行效果,有故意设障碍、拖延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效率之嫌,从而使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评价大打折扣。
就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言,二者不同点表现在:
程序复杂:从公告、招标到投标、开标、评标到中标结果确定,都依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前期准备工作繁杂。
采购规模大:这种采购多属于集中性采购,将各种需求相同的采购对象集中起来,采购资金要求达到一定规模,以实现规模效益。
竞争性强:将采购对象集中起来,大大降低了采购成本,提高了采购透明度和竞争性。
耗费时间长:由于从公告发布、投标人响应,评标到签订采购合同,要准备许多文件资料,耗费时间长。
具有局限性: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具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公开招标方式显得无能为力。
相反,对于邀请招标方式来说,既弥补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缺陷,又发挥了招标的优势。一是采购人在有限的范围内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二是无须发布招标公告。采购人只要向特定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可。三是不像公开招标那样,时间有限制,招标时间大大缩短。四是程序简约,招标费用也大为降低。
由此可见,采购人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既有实际情况的需要又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大家知道,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主要方式,是采购人的首选,但是它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招标投标法》没有特定条件,《政府采购法》则明确两种选择:一种是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在有限的供应商范围内采购。表明供应商为数不多的情形。二是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点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通过限制投标人以达到经济效益目标。
综上所述,采购代理机构应分清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的实质性内涵,坚持内外有别,切忌张冠李戴。多多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升采购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强化服务意识,急采购人所急,想采购人所想,尊重采购人的选择。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打造政府采购“阳光工程”。以及时满足采购的需求为原则,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采购时效,实现采购效益和效率“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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