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招标采购制度比较
时间:2014-07-15 15:18:03
作者:张长顺(黑龙江垦区采购招标中心)
招标采购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要吸取国外招标采购的先进经验,为我所用,就需了解、掌握招标采购制度在不同国家、不同环境、不同历史背景下的发展过程。本文选取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加以粗略比较。
招标采购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要吸取国外招标采购的先进经验,为我所用,就需了解、掌握招标采购制度在不同国家、不同环境、不同历史背景下的发展过程。以下选取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加以粗略比较。
美国
美国的招标采购制度历史悠久。早在1861年就曾通过一项联邦法案,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联邦政府采购,必须使用公开招标的程序。目前,负责美国政府招标采购(除国防采购外)的专门机构是美国事务管理总署,其下设的联邦供应局为具体采办部门。
美国的招标采购制度主要有:
(一)招标制度。政府采购要求用招标程序进行,有标准的招标公告格式、标书格式及规范的合同样本,其中规定了招标的步骤,并对负责招标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了职能定位,明确了他们在招标过程中的工作范围等,以便实行规范化操作管理。
(二)作业标准化制度。预算金额超过法律规定限额以上、适合招标的项目,由美国事务管理总署或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国内或国际招标,而具体采用哪种招标方式没有硬性规定;如果金额较小,采购要求特殊,可由用货单位说明理由,审查批准后直接采购,但采购结束后要对每一步骤跟踪记录,存档备案。
(三)投标人评审制度。为了加强对投标人信息的掌握,美国政府招标采购部门规定,凡有意向招标部门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投标人,一般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注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局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有关项目进行查并索要相关资料,然后通过分析、评估,对合格投标人进行归类和归档,并公布合格投标人名单。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便于建立投标人信息档案制度;另一方面,将招标采购中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工作在年初或提前一年完成。
(四)交货追查制度。包括两项:其一,通过送交的档案核查招标部门的作业情况、工作范围、招标程序等是否合法;其二,检查中标人的合同执行情况。
英国
英国招标采购的法律条款源于设在英国的欧共体组织和各种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政府招标采购的政策目的,授予合同的前提、方式和条件等,但招标机构可以自由选择与哪些投标人合作。
英国的招标工作是在“物有所值”的前提下开展的。
首先,各部门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签订初步采购协议(是中央采购代理机构为各部门和其它公共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制定的),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宣传设施的招标采购必须由专门的部门负责。招标采购活动包括战略性计划的制定、项目的确立、招标采购的过程及合同的管理等。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招标程序,做到责任明确、内外审计公开,各办事人员之间分清谁下定单、谁收货物(设施)及谁授权付款等。这样做,能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防止暗箱操作。
第二,授予合同的最普通方式是投标人凭各自的生产产量、产品规格和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竞争性投标;对于以价格为主要因素又相对容易执行的合同,各部门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让任何对合同感兴趣的投标人都参加投标竞争;对于较复杂的合同,如私有经济项目,采取协商和竞争投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少数极为复杂的合同,只采取竞争性的协商谈判方式;只有极廉价的招标采购或极例外的特殊情况,方采取单方投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外,投标后再协商的办法也是一种标准方式,这可以更充分地利用资金和改进合同细节,对买卖双方都有利。
第三,作为一项政策要求,政府各部门的招标采购必须执行即期付款标准。合同条款中必须包括这样一条:要求投标人在与其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即期付款的条款。如果合同期限没有特别的限定,就必须有一个符合合同要求的恰当期限。
英国招标采购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灵活性很强。负责招标采购的各部门可以自由选择最符合合同价值及复杂情况的竞争形式、采购策略。招标活动是在政府政策、预算资金、个人责任和议会监察的控制下进行的,政府不会滥用职权去追求社会效益或别的好处。
新加坡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型国家,没有地方政府,采购活动由政府的一些部、厅以及法定机构(事业单位)负责执行,财政部只负责少量的物品采购活动,有固定的采购计划。
新加坡政府实行招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开和竞争性。采购招标机制包括公开招标方法、选择性招标方法和限制性招标方法。适合公开招标的标准为超过15000新元的商品和劳务,以及达到30000新元的工程;选择性招标的标准为低于15000新元的商品和劳务,或不足30000新元的工程,选择性招标只适用于特殊情况,如涉及机密的或敏感性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招标邀请书只发给有限的投标人;限制性招标是在购买特别产品或只有一家投标人能够提供设备时采用,明显有益于公众利益时也可采用这种招标方法。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机构要使用中性语言,不得有针对性,也不能给任何投标人提出优惠条件。标书中应规定最后的投标期限,所有国内外投标人都必须到财政部、卫生部、建委会登记。前去登记的投标人,必须提交经注册部门签发的有关该公司的背景、财务和负债等方面的材料,并要求交纳一笔不予退还的资金。
中标者是既满足招标者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人,还必须得到招标委员会的批准,并要交纳一笔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投标商品价值的5%,合同圆满完成后予以返还。
利弊分析
认识别国招标采购制度的特点,借鉴其长处,有利于搞好我国的招标采购工作。
(一)美国是一个法冶国家,仅涉及招标采购的法律就多达1000多部,完善的招标采购法律体系为依法开展业务提供了保障。美国招标采购制度依法、规范的特点值得我们借鉴。
(二)中国的采购招标机构多,虽然都以《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工作,各招标机构实际操作中也有一些好的经验和方法,但却没有畅通的渠道实现资源同享(如专家信息库和供应商信息库等)。
(三)我国的招标采购活动一部分实现了“物有所值”,如超过预算金额或投标报价让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都视为废标等。但是,一些评标方法的运用仍存在弊端,不如英国的“协商和竞争投标相结合的方式”灵活。
(四)供应商的选择也不灵活。英国的招标机构可以自由选择与资信好的供应商合作,拒绝有劣绩的供应商,但我国由于资源不共享,有劣绩的供应商只在一定范围内受到处罚,并不影响他们参加另一家招标机构的招标活动或异地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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