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投标有效期问题
时间:2014-07-16 15:56: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项目均因有效期问题而造成招标失败,本文作者对此提出建议,在投标时务必注意两点:一、看清招标公告中关于合格投标人的条件;二、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仔细核对所有要求,将所需材料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并保证所有证书有效期均在投标有效期内。
有两个项目均因有效期问题而造成招标失败,使笔者想对投标有效期问题进行一个讨论。
案例一,某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为60天,而有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为30天,该投标自然被作无效标处理,但由于投标人数总共只有3个,最终导致该项目有效标不足3家而招标失败。
案例二,某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天,另外还规定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投标人必须“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而在该项目中有2个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在评标时已过有效期(在投标时尚在有效期内)。因为投标人总共只有4个,故该项目又招标失败了。
对案例一,应该没什么歧义,专家一致认为,既然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有效期为60天,而投标人只承诺30天,作废标处理是没有问题的,虽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得最好(方案好、价格优),但只能按规定办。
问题是案例二,专家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评标时证书已过有效期,但其投标时在有效期内,而且证书的更换是有时间周期,会产生一个“真空期”,故应认可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其中一位专家还根据他的切身体会来加以说明:他所在单位也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他们也发某种认证证书,他说他们的做法是在证书有效期到期日才开始受理换证、复审手续,而复审、制证均有一个时间周期,所以产生“真空期”是肯定的)。当然这位专家的意见最后没有被采纳。
关于投标有效期问题,2003年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虽然该条文没有明确:投标文件中相关证书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但从文字描述上还是可以这样理解的。既然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当然对其各种证明文件也应在有效期内。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投标有效期给出了这样的表述:“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虽然笔者不认可“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的描述(笔者认为有效期计算应为“投标截止日起至合同签定日止”),但笔者认为其后半句话讲得非常明白(“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在此,笔者善意提醒各投标人在投标时务必注意以下两点:一,看清招标公告中关于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因为此要求是本项目的必要条件,你要参与投标,必须全部满足。二,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仔细核对所有要求,并将所需材料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并且保证所有证书有效期均在投标有效期内,否则造成废标,无谓地浪费招投标各方的资源,大家都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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