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定价编制控制价如何操作才合理
时间:2014-07-16 16:20:04
来源:建筑人工程造价服务网
关于清单控制价,编制人最合理的做法还是应该依据当时当地的信息价进行编制,并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那么,无论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可以在这种材料发生采购与使用时,依据采购与使用时的信息价进行签证与核定,这样做既能保证发包方成本控制,又能保证承包方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笔者最近碰到一个清单控制价,编制人在进行编制时并没有采用当时当地的材料信息价,而是大量地采用了材料暂定价进行编制。编制人的理由是,发包人可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所有的材料暂定价进行询价核定,这样能够保证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单价更符合市场实际状况,也能保证发包人对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
笔者仔细研看了这份清单控制价,发现很多问题在今后工程结算时有可能发生争议的问题:
1、编制人所采用的材料暂定价,基本都是没有现成的、能够得到公认依据的,表面看那些暂定材料价确实是低于当时当地的材料信息价,但明显高于当时当地的材料市场价,应该说是合理的。但是由于编制控制价的时间点与实际招标的时间点之间有近半年的时差,市场变化已经把那些当时低于材料信息价的差价抵消殆尽了,到实际招标时那些暂定材料价已经明显高于材料信息价了。
2、对于上述问题控制价编制人始终强调发包人可以组建材料询价部门,对他的暂定材料价进行材料市场询价,通过询价来核定每个材料采购单价。殊不知作为发包方进行材料询价过程中,有一个明显的短板,那就是任何材料供货商在不确定进行交易时的报价与确定交易时的报价,是有明显差异的,而且有时这个差异还是很大的,也就是说发包方通过询价所获得的材料市场单价,不可能是材料采购的真正单价,因此也就很难做到工程成本的准确控制。
3、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承包人在进行工程施工和结算时,对那些材料暂定价于己有利的部分就直接执行,对那些材料暂定价明显低于材料市场价的部分,就提出签证核价要求,由于市场状况确实如此,发包方也只能予以签证确认。所谓发包方询价,其实只是控制价编制人自我安慰的一种说法而已。
笔者认为上述状况都可能产生发承包双方的争议,因为编制人的做法有欠考虑,他没有考虑到市场是在不断变化的,也没有考虑到承包方的随时都想偷机的心态,更没考虑到建设工程是一个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系统工程。编制人把许多事情想得过于简单,说到底还是缺乏工程实践经验,过于理论化了。
因此,编制人最合理的做法还是应该依据当时当地的信息价进行编制,并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那么,无论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可以在这种材料发生采购与使用时,依据采购与使用时的信息价进行签证与核定,这样做既能保证发包方成本控制,又能保证承包方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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