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验收至关重要 并非采购人“自个儿的事”
时间:2014-07-19 22:42:5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宋勇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因而,在实际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把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当作“自个儿的事”,“我的事情我作主”,与监管部门无关。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对的。这是由于:
验收以采购合同为依据。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就是根据先前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且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采购合同,检验供应商是否严格履行了采购合同,有无改变履约时间、地点和方式,有无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以保证供应商忠实诚实地履行采购合同,完成好采购任务。
验收是采购活动的最终环节。验收完毕之后,就得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这就更需要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加强监管,同时约束采购人的行为,把好履约验收关。要抓住政府采购资金从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的紧要关口,检查采购人与供应商有无串通合谋,以虚假合同侵占公共财产谋取私利的行为以及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无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情况,有无继续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情况等等,以规范采购人和供应商的采购行为,促使供求双方忠实诚信地履行合同。
验收是采购质量的可靠保证。采购人要严把采购质量关,联合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看供应商技术监督部门,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否合乎规定的质量标准,谨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注重公共产品的采购质量,强化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监督,旨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资产的运行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形象,防范采购成“空购”,造成资金浪费,资产闲置。
验收是采购资金结算的“前站”。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之前,必须有采购人接受并确认供应商履行合同的结果而出具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可以说,验收报告是支付采购资金的“通行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正是有了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监管,保证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有效防范转移、挤占、挪用,直接付款给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效维护中标成交商的合法利益。
因此,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事关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的利益,事关采购质量,事关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事关政府采购形象,并非采购人“自个儿的事”。作为财政部门,理应参与到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工作当中去,当好“裁判员”,履行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将采购资金用在“刀刃”上,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切实履行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工作的监管职责。要对政府采购合同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仅仅是检查合同副本是否备案,要“挺直腰杆”,理直气壮地参与到合同验收活动中去,加大监管力度,尽职尽责,把关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质量,保障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
把好履约验收关,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验收程序,严把验收质量关。监督采购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联合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监督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严格履行了政府采购合同,保证采购的公共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谨防假冒伪劣产品,防止更改合同、更换配置、调整采购对象、降低质量标准、减少数量等不良行为,对以虚假合同虚报冒领、转移、挪用、侵占财政资金的行为,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以规范采购人和供应商的采购行为,促使合同双方忠实诚信地履行合同,以实现政府采购价值目标,维护政府采购形象。
把好资金支付关,强化资金源头控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一是审核采购单位报送的申请支付采购资金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全,尤其是验收报告是否属实,是否有质量保证。二是审核支付金额与政府采购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的价款是否吻合。三是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转移、挤占、挪用的情况。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采购单位报送的申请付款文件审核无误后,将政府采购资金直达中标成交供应商,维护好中标成交商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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