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采购方式如何监管
时间:2014-07-21 14:32: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主要有五种,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不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审批与监管时应注意那些问题?本文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尝试和体会,就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各种采购方式,如何有效对采购方式的选用进行约束,作了介绍。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主要有五种,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不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审批与监管时应注意那些问题?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尝试和体会,就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各种采购方式,如何有效对采购方式的选用进行约束,略谈以下几点:
公开招标“两核实”
核实项目整体性 主要看招标采购单位是否存在“肢解”采购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的不法行为。由于公开招标项目一般而言金额较大,而相关的小项目又繁杂,有些采购人为了逃避政府采购的监督与管理或出于其他目的,可能会采取“化整为零”等办法分解采购项目。如有的采购人将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小项目进行采购,或将主体项目实施公开招标,其他辅助项目“隐匿”起来自行采购等等,所有这些都是规避公开招标的不法行径。因此,在实施公开招标之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对项目的整体性进行核查,以防规避公开招标行为能轻易蒙混过关。
核实信息发布范围 某些地方在发布公开招标采购信息时,往往仅在当地的媒体上发布,由于信息发布渠道和范围过窄,实质上限制了供应商的充分、自由竞争,可能存在变相对外封锁采购信息以排斥外地供应商的风险。因此,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时,信息的发布必须注意其“公开”的程度,必须面对政府采购“大市场”而非“区域”性的内部公开。
邀请招标“三防范”
邀请招标是招标的一种方式,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环节多、周期长等缺陷,还能相对充分发挥招标优势,这一优势在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的情况下尤为明显。采购人在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时,要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供应商 (不能少于三家)发出投标邀请书,但在具体邀请时应注意“三防范”:
防范邀请招标的工作人员暗中“帮忙” 实际工作中,在选择被邀请对象时,有些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为了“协助”某个供应商中标,采取暗地“安插”几个无资质或低资质供应商“凑数”投标的办法,或串通几个供应商参加“陪标”的办法,蒙混监督视线,确保某个供应商中标。
防范邀请相互比较熟悉的供应商 相互之间往来频繁、关系密切的供应商也很容易通谋作弊,搞虚假竞争,或“轮流做庄”或私下“分享”采购项目等。
防范地方保守主义 有些地方为了维护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在进行政府采购时优先选择本地供应商,如有意缩小招标范围,不向外地高资质、竞争力强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通知书等,有意排斥外界供应商的介入。
竞争性谈判“四注意”
不搞“迁就式”谈判 不能因为邀请后没有供应商参与谈判、成交困难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而迁就谈判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制止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妥协谈判”现象。
严格遵守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对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的整个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并注意谈判小组提出的谈判条件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做到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协调谈判时间与急需的矛盾 《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有这样两条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某些采购人可能利用“复杂特殊”和“紧急需要”的借口,把本应组织招标的采购项目要求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完成,降低供应商的竞争程度,增加“心仪”供应商中标的几率。因此,当采购人把采购计划报送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审查、仔细分辨,避免某些人钻法律法规的“空子”。
充分体现竞争要求 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通过与不少于三家的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以确保供应商之间的有效竞争,且这些供应商还必须是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体现在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满足谈判条件等方面。
询价采购“五规范”
询价理由陈述明确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实施询价采购必须是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事前应仔细确认,审核采购人提出的询价采购要求是否充分、合理,有必要的还可以与相关部门进行磋商,增加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前瞻性,以防有人把应实施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通过询价采购完成。
询价对象的确定“随机”产生 在挑选拟询价供应商时,应注意不能由少数人指定或进行“内线”式的单方联系,事前必须严格做好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关,对“人情介绍商”、“关系商”等应毫不留情地回绝,将无资质供应商甚至不法供应商等拒绝于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也可以采用网上询价的方式,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性,但应谨防有人变相暗中帮助某个供应商,具体的操作应在多方监督下进行。
供应商的报价及其服务承诺情况必须记录在案 这点要求的初衷在于增强采购工作的公开性。随着政府采购电子化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目前,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询价业务基本上是通过政府采购网络平台进行的,供应商通过网上简单操作便可完成报价。询价的网上实现,对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的维护、构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能完整保存供应商参与报价的所有数据记录和原始资料。如果没有详细记录,一旦出现质疑、投诉,可能会导致查无实据等被动局面的出现,被人钻了“空子”。
对中标供应商的确定过程要公示在案 询价小组对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及其服务承诺措施等,应进行综合性的评审,至少要具体标明成交供应商的优势所在,使询价采购工作能有一个横向比较及评估的尺度,而不是单凭某个人的意愿或指使成交,以增强采购工作的公正性。
完善询价采购工作的内部牵制制度 所有参与询价评审、公证、监督等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在询价采购记录上签字认可,以明确采购操作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和牵制力度。这样做也能有效遏制各种私自违规采购或其他暗箱操作行为的滋生。
单一来源秉持“六原则”
首先,要符合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或者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条件。
其次,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再次,要符合所购买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于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第四,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五,“惟一”是指基于技术、工艺或者专利权保护、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
最后,明确添购的意义,添购是指在原有采购项目上增加,而不是新添置一种商品。否则属于购买另一种商品,不能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总之,科学合理地运用采购方式,对采购效率与效益的实现将有很大的作用,对政府采购相关各方也会起到不可估量的影响。采购方式的选取、慎用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合法、合规。几种采购方式的运用,都有一定的条件和底限,如果有关部门在审批、运用、操作中存在违规行为,其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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