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