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息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间对称
时间:2014-07-27 16:14: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采购代理机构队伍中的良莠不齐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提高采购代理机构的质量不是单方面的责任,作为采购人亦有责任去提高区分能力,以识破没有质量的采购代理机构,并对之不姑息,迫使其主动提高质量。
首先来了解一下“信息不对称”理论。1961年斯蒂格勒发表的《信息经济学》标志着信息经济学的诞生,从此开创了经济学的一片新领域。信息经济学指出,信息是在决策中所必须依赖的要素。一般而言,相关信息越多,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就越高,但是在搜集决策信息时是要付出成本的,即存在信息搜集成本。由于信息成本的存在,每个人打算拥有信息的愿望及强烈程度是不一致的,比方说有人愿意多付出成本而多拥有些信息,有些人则刚好相反,这就决定了各种信息(特别是许多决策相关信息)在不同的人群中的分布是不均衡的,许多现实情况都可以从这一因素出发并作出合理的解释。从分工角度看,自从有了社会分工,就有了行业之别,慢慢也就有了“隔行如隔山”的说法,这也是信息不对称。
政府采购代理行业的诞生是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是具备专业能力、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有一定独立性、具备法人资格的合法中介机构,他们以一定标准的职业要求、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政府采购代理及咨询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是被要求能够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收集有效的信息资源,采用合理的采购方式、科学的评标方法,以达到物美价廉的目的。
但是,采购代理机构并不都是如委托人所愿,亦有良莠之分。由于职业的专门化,外行人士缺乏专业知识,也不能识别采购代理机构的质量,因而在其竞争中必然会存在着逆向选择机制。在价格谈判时,业务水平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时了解自己的业务能力和预计要付出的努力水平,而委托人并不一定尽知,在协商支付价格时,委托就会遭到拒绝;而业务水平较低的采购代理机构却正好相反;而在价格统一时,业务水平高的采购代理机构更加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除非也主动地放弃“有质量”的业务操作。照此下去,肯定不利于这个行业的发展。
因此,必须加强两个方面的机制建设,一方面“有质量”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努力通过信号传递机制把自己同“没有质量”的采购代理机构区别开来;另一方面采购人应该把目光逐渐集中在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状况上,通过信号甄别机制来识别和区分他们。
然而,面对着众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如何进行识别呢?俗言道:观其人,察其色,方知其本质也。在采购人不可能同时具备专业知识的条件下,采取观察其以往的行为记录、观察其已采购过的项目、观察其影响现行制度的能力、观察其收费的标准、观察其服务时的状况等等或许是较好的途径。
由此可见,采购代理机构队伍中的良莠不齐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采购代理机构只有从基础性工作建设、项目人员组织体系的建设、质量控制制度的建设、质量控制环境的建设等多方面多角度地努力提高执业质量,才能借助信号传递机制在采购代理行业中立于不败之地。但是,提高采购代理机构的质量不是单方面的责任,作为采购人亦有责任去提高区分能力,以识破没有质量的采购代理机构,并对之不姑息,迫使其主动提高质量。当然,这同时还与国家的立法、执法、宣传有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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