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操作流程解读
时间:2014-09-15 11:28:09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宋军
询价是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5种采购方式之一。对于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都作了明确规定,必须是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国际组织规定两种适用条件
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询价具有竞争透明、快捷、方便和简单易操作的优势。询价采购程序比较简单,相应的硬性规定不多,供应商的响应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报送纸质报价单,也可用电传或传真报价。询价小组评审也比较简单,只需把符合采购需求的所有报价单进行价格比较即可,价格最低者成交。所以询价采购周期短,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成本低、采购人的采购成本也低。但由于参与供应商少,可能存在串通围标的风险。
各国和许多国际组织都将询价纳入法定的采购方式,同时也规定了适用条件。其中,国际组织的政府采购规则对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条件的规定有两点。
一是采购现成的并非按采购实体的特定规格制造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现成的货物和服务大都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范围不大。
二是采购合同的估计价值低于采购条例规定的数额。
上述条件与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有所不同,一方面是服务的采购可以适用询价方式;另一方面是专门规定不得分解合同,即化整为零而逃避招标采购。
充分调研 合理提采购需求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或发询价通知书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市场行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方面要对市场进行调查研究,看采购标的是否为“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否则,只能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另一方面通过对市场的了解,看采购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情况。虽然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对采购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了解,但毕竟时过境迁,通过及时对市场的了解,可以做到“知己知彼”.同时,也可以通过对市场的调研,了解采购标的物的供应商存量情况。
二是按国家或国际标准提出采购需求。询价采购定标的重要因素是比较投标报价,在其他情形相同的情况下,价格最低者成交。为了保证公平性,前提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所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描述采购需求时,必须按国家或国际标准规定进行,切不可“自作主张”、“自成一体”,更不可模棱两可,让供应商无法适从。在编制询价通知书时,更不能直接或变相指定品牌。
采购流程应完整规范
为了规范操作,我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专门规定了询价采购具体流程。
采购审批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拟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是完成采购任务的基础,他们代表着采购人的意志,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询价小组成员中的采购人代表起着关键作用,因此他必须具备相应的采购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政府采购实践经验,还必须对采购对象十分了解,可在采购中向询价小组讲述采购需求。
制作询价通知书 询价通知书是供应商响应采购人采购项目需求的指南,因此询价通知书必须规范、标准。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询价供应商按询价通知书的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响应文件送达。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为了体现公平,询价小组不得同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编写询价评审报告 询价小组评审结束后,应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公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签订合同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履约和验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询价采购重点“询”什么
所谓“询”,在汉语中有询问、询察、查询、质询、咨询等含义。因此,我们在使用询价采购方式时,不能简单地只制作或发一个询价通知书而已,而应真正把握询价采购中“询”字的含义,做好询价采购的相关工作,使采购活动更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是“询”供应商的信用情况。对于询价采购而言,一般都是市场上比较通用、规格统一和货源充足的货物,国外称之为“上架商品”.因此,对于此类货物的提供者而言,并非需要比其实力大小,而更看中谁的信用状况好。所以,在询价采购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重点询察供应商的诚信经营情况,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形下,应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供应商。
二是“询”价格。在询价采购中,虽然是“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看似价格毫无可“询”之处,但有一个前提,则必须是符合采购需求,这就存在一个性价比的问题,用相同的钱购买到了性价比高的货物,相对而言就是在“询”价格。
三是“询”售后服务。售后服务在货物采购中十分关键,特别是一些自动化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货物,其服务形式与方式、服务的响应时间、服务的质量,直接影响货物的使用及使用寿命,所以,在询价采购中对售后服务要格外关注和重视。
不能用协议供货代替询价
在询价采购中,有如下注意事项。
一是询价采购只能采购货物,不能适用工程和有关服务的采购。目前,有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图省事,在小型工程项目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中,也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进行。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还没有修改之前,这种做法不可行。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这里只指为“货物”,虽然74号令第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但该74号令第三条同时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这也规定了询价采购只能采购货物,用于采购工程和服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是把握好询价采购的几个时间节点。在询价采购中,如果时间节点没有掌握好或没有按规定的要求进行,询价采购则有违法之嫌。几个时间节点分别为:询价通知书的发出时间,即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评审结果的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评审结果的认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的签订与备案,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是处理好询价采购与协议供货的关系。询价是一种采购方式,而协议供货是一种采购形式,不能用协议供货代替询价。目前,有些地方推行协议供货形式,要求询价采购项目只能在协议供货供应商中采购,这是不对的。协议供货与询价不能互换或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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