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停止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
时间:2014-11-06 18:18:41
作者:明源云采购综合整理
近日,住建部下发通知表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行政,经商公安部同意,决定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等
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4]67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行政,经商公安部同意,决定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11月6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升级申请。2014年12月6日起,我部停止受理上述资质申请。
二、企业已持有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待新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再分别按照新标准要求重新核发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工作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31日
小编评论:此次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暂停,要待新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再分别按照新标准要求重新核发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实就是顺应了《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这其中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提到以下方面:
(六)简化合并资质等级标准。出台《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研究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七)完善审批制度建设。继续完善三方会审机制,研究制订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查处、企业申报跨省业绩和中央企业申报业绩核查工作规则及企业资质变更、注销管理工作程序。
(八)改进专家评审系统。推行网上申报和电子评审,实行专家模块化内容审查。修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编制专家审查规范性文件,提高专家审查水平。
(九)加强申报业绩核查、举报投诉处理和审批后的动态监管,严肃处理申报资质资格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这个风向看来,建筑行业朝着越来越规范的方向发展!其中网上申请和电子评审这一趋势也正在逐步推行中。
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标准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36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6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
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5、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13、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三)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2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四、附则
(一)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二级,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