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官方辞典中,其定义是成年女子的通称。不单纯指已婚妇女,在司法解释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为儿童。《说文》记载“处子曰女,适人曰妇。”女者,指未婚女子。妇者,指已婚女子,故妇女泛指女性。
中国妇女
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任何一部中国法律都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性条款。
中国政府除制定系列法规外,还积极参与国际妇女人权领域的活动,积极签署有关妇女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文件,承担了促进妇女人权的责任和义务。如:1980年签署了《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公约》,每年按时向国际机构递交公约执行报告;1985年签署了的《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1990年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审议和制订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等。
建立了维护妇女权利的机构和网络。建国之初就成立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1988全国政协成立了妇女青年委员会,1989年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专门组,1990年由国务院16个部委负责人及4个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1996年司法部、民政部、团中央、妇联、残联联合通知,对特殊社会群体进行法律援助,其中包括妇女。
截止2002年底,中国共有女性人口6.2亿人,占人口总数的48.5%。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制定国家宏观政策时,遵循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中国政府为妇女进步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法律保障。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政府相继制定和发布了五年及十年两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切实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了中国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推动了妇女事业的全面进步。中国妇女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而且其特殊权利的保护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在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妇女地位明显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全面改善,妇女的发展进步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期。
政治活动
中国宪法规定,中国的女性与男性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平等参加管理国家事物和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等。在中国第十届全国人大的代表中,女代表604人,占总数的20.2%,其中女常委21人,占常委总数的13.2%。在第十届全国政协的委员中,女委员373人,占委员总数的16.7%,其中,女常委35人,占总数的11.7%。为保证妇女参政比例,以使其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力,中国建立健全了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机制。2003年,中国有7位女性担任了国家领导职务,她们是: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顾秀莲、乌云其木格,国务委员陈至立,全国政协副主席刘延东、郝建秀。国务院28个组成部门中有1位女性正部长(兼职),15位女性副部长;在全国省、地、县三级党政班子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女干部已达5056人,其中省级女干部56人,女正、副市长近500人。广大妇女群众参政意识明显增强,在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中,女性参选率达73.4%。
正在实施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主要目标就包括: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及决策水平;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有较大的增加;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中国政府积极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妇女权益
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民法、刑法、选举法、劳动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在内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自199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以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12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内容的法律和2项决议,如劳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同时,中国还修订了选举法、刑法、婚姻法等7部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件涉及保护妇女权益内容的行政法规,有关部门制定了98件相关的部门规章。各省区市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为了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还制定了一些政策性文件,并广泛开展了宣传活动,使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逐步深入人心。
劳动权
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别;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四期”保护工作;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同时,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从传统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
婚姻权益
在中国3.5亿个家庭中,绝大多数为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合法婚姻,家庭关系平等和睦,妇女享有充分的人身、财产权利。
2001年4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制裁力度,从法律的角度维护了现阶段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在长期开展“争创五好家庭”活动的基础上成立了由18个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联合组成的“全国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从而将创建五好家庭活动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之中。200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进行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显示,有93.2%的城乡妇女对婚姻家庭表示“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
教育权
中国的《宪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受教育权。2001年,中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9.1%,女童入学率为99.01%;2002年普通中学女生在校人数为3870.2万人,占学生总数的46.7%;高等学校女生人数为397万人,占学生总数的44%,比五年之前提高了6个百分点。近些年来,中国女性受教育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男女两性受教育年限的差距进一步缩小。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中国妇女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07年,成年男女受教育年限的差距由1995年的1.4年减少到1.07年。
健康保障
近些年来,中国妇女健康状况明显改善。截止2002年,中国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86%;妇女住院分娩率达到78.8%,比五年之前提高12个百分点;孕产妇死亡率从1997年的63.6 /10万下降到2002年的50.2 /10万。妇女平均预期寿命为73.6岁,高于男性3.8岁。
中国已初步形成了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从2000年到2001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加强贫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培训基层卫生服务人员,使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孕产妇死亡率两年间下降了37.28/10万。
2001年 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医疗保健机构应提供的针对妇女和儿童健康的各项服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妇女常见疾病的查治工作,提高生殖保健服务水平。截止2002年,全国共有妇幼保健机构3067个,床位8万张。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颁布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中长期规划》(1998-2010)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各级政府特别重视在妇女和青少年中大力宣传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将妇女和儿童作为控制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阻断母婴传播。
社会活动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妇女参与社会活动也不断增加。
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开展“建西部美好家园”活动,发起“情系西部 共享母爱”行动,筹集近2亿元人民币资金建水窖,帮助西部地区78万群众解决了缺水困难;开展“妇女家园环境”活动,大力推进“三八绿色工程”,全国妇联被联合国环境发展署授予“环球500佳”称号。
围绕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开展青少年爱国主义读书活动,得到亿万儿童的热情参与,促进了儿童良好道德观念和行为的养成。
以更新家庭教育观念为重点深化家庭教育工作,传播优生优育优教知识,联合有关部门创办家长学校30万所,家庭教育学会遍及70%以上的县(市、区),帮助广大家长提高了家庭教育水平。
“春蕾计划”、“安康计划”、“中国儿童慈善日”等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得到海内外热心支持,募集资金3亿元,为改变贫困地区儿童生存发展状况作出了贡献。创建五好文明家庭活动 家庭是妇联的传统工作领域。妇联从五十年代就开始评选五好文明家庭。 到1999年底,全国各地表彰的省级以上五好文明家庭近3万户。当选家庭的事迹经常在新闻媒体上报道,有的还以各种文艺形式在广大城乡广泛宣传。为了帮助家庭适应变动的现代社会,倡扬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各地妇联组织了丰富多彩的、各具特色的家庭文化活动。帮助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此外各级妇联还通过家庭文化艺术节、家庭运动会,帮助各家庭建立宽松、和谐的氛围和凝聚力。以家庭书法、绘画、手工艺品展等为内容的家庭艺术交流活动以及包括居室布置、菜肴烹饪、服装制作、着装打扮在内的科学理家活动,激发了人们乐观向上的生活情趣。
相关组织
中国妇联
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成立于1949年3月,原名为“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1957年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1978年又改名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它的基本职能是: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
其它组织
中国其它妇女组织有:
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中国地质学会女地质工作者委员会
欧美同学会妇女委员会
中国人才研究会妇女人才工作委员会
中国女科技工作者联谊会中国旅游协会妇女旅游委员会
中国女法官协会
中国女检察官协会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女城市规划师委员会
中国女医师协会
中国女摄影家协会
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妇女委员会
中华工商联女企业家联谊会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中国市长协会女市长分会
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女性人才研究会
国际妇女比较研究中心
云南生育健康研究会
中国全国妇联老年妇女研究中心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台北市女性权益促进会
华坤女性调查中心
妇女代表
宋庆龄
政治家,社会活动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领导人之一。广东文昌县(今属海南)人。1913年毕业于美国佐治亚州梅肯威斯理女子大学。1915年和孙中山结婚。1925年孙中山逝世后继续坚持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1927和1929年被国际反帝国主义同盟大会选为名誉主席,成为世界反法西斯委员会主要领导人之一。1931年回国,从事社会福利工作,参加抗日救国活动,批评国民党政府对日妥协投降,对内反对压迫人民的政策。1932年底组织了“中国民权保障同盟”,营救争取民主权利的革命者。1933年当选远东反帝反战同盟中国分会主席。中国抗日战争爆发后在香港发起组织“保卫中国同盟”,募集医药物资支援中国人民抗日斗争。
1945年9月中国抗日战争胜利后,宋庆龄呼吁美国人民制止美国政府支持蒋介石打内战。又创办“中国福利基金会”,从事妇幼福利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当选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后历任国家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名誉主席和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主席。1950在政协第一届会议上发言年当选为世界和平理事会理事,1951年获“加强国际和平”斯大林奖金。1952年,她当选为亚洲和太平洋区域和平联络委员会主席。
蔡畅
蔡畅(1900-1990),第四、第五届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妇女运动的先驱和卓越的领导者,国际进步妇女运动的著名活动家、湖南湘乡县(今双峰县)人。
早年曾赴法勤工俭学。192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4年10月参加了举世闻名二万五千里长征。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历任全国妇联第一、二、三届主席,第四届名誉主席。是中共第八、九、十、十一届中央委员,第一、二、三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四、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邓颖超
邓颖超(1904-1992),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中国妇女运动的先驱。祖籍河南光山县,生于广西南宁。1919年参加反帝反封建的“五四”运动,并与周恩来等人组织领导了天津学生爱国运动。1925年与周恩来结婚。参加了举世闻名的二万五千里长征。曾当选为国际反侵略运动大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第一至三届全国妇联副主席、党组副书记,第四届妇联名誉主席,全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对外友协名誉会长。曾当选为中共第八至第十二届中央委员,第十一、十二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第一至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第四、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第一届常委委员,第六届主席。
史良
史良(1900-1985),江苏常州人。第五、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五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第一任司法部部长。中国妇女运动先驱和领袖之一,政治活动家,著名女律师。1931年开始执行律师职务。1936年因领导抗日救亡运动而被国民党政府逮捕。新中国成立后首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并历任全国人大第一至第六届代表、第二至第四届常委、第五届常委及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并在五届二次会议上补选为副委员长、第六届副委员长,全国政协第一至第四届常委及第五届副主席,民盟第一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一至第三届中央副主席及第四、五届中央主席,全国妇联第一至第四届副主席。
吴仪
吴仪(193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湖北省武汉市人。北京石油学院石油炼制系炼油工程专业毕业,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196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2年8月参加工作,曾担任车间技术员、办公室干事、副厂长。1983年—1988年任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副经理、党委书记。 1988年—1991年任北京市副市长。 1991年—1993年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 1993年起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党组书记。1998年—2003年任国务委员。 2003年3月任国务院副总理。4月兼任卫生部部长。 吴仪第十三届中共中央候补委员,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中共中央委员,十五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十六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顾秀莲
人, 1953年至1954年东北公安干部学校学习。
1954年至1958年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二处科员。
1958年至1961年沈阳冶金机械专科学校机械系学习。
1961年至1964年甘肃金川有色金属公司机修厂生产技术科技术员、团总支副书记、团委书记。
1964年至1969年纺织工业部科技情报所技术员,在青岛纺织机械厂、上海纺织机械厂参加“四清”工作,任组长,纺织工业部业务组抓生产,兼任党支部委员。
1969年至1973年国务院计划起草小组工作,国家计委革委会党的核心小组成员。
1973年至1982年国家计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兼国务院知青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1982年至1989年江苏省委副书记、省长兼省体改委主任。
1989年至1998年化学工业部部长、党组书记。
1998年至2002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1997年9月至2000年7月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科学社会主义专业在职学习)。
2002年任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2003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2003年8月在全国妇联第九届执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当选为全国妇联主席。
2006年10月18日获“宋庆龄樟树奖”,该奖项旨在团结和激励广大妇女儿童工作者以宋庆龄为榜样,积极投身于妇女儿童事业。
中共第十一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二届、十三届、十四届、十五届中央委员。
万绍芬
新中国第一位女性省委书记。汉族,1930年8月生,江西省南昌县人。195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律师。中共第十二届(1985年9月增选)、十三届中央委员,在中共十四大上当选为中央纪委委员。全国人大第六、七、八、九届代表,第八届常委、外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九届常委、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委员。曾任中华海外交流协会常务理事,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现任中国慈善总会荣誉会长,中国慈善基金会名誉会长。
乌云其木格
乌云其木格,第一个担任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少数民族女性。蒙古族,1942年12月生,辽宁北票人,196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4年8月参加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党校师资班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 现任中共中央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党组成员。
刘延东
刘延东,女,汉族,1945年11月生,江苏南通人,196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3月参加工作,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1972—1978年 北京化工实验厂工人、党委宣传科干事、车间党支部书记、厂党委常委、政治部副主任、主任
1978—1980年 北京化工实验厂党委副书记
1980—1981年 北京市委组织部干部
1981—1982年 北京市朝阳区委副书记
1982—1991年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常务书记,全国青联副主席、主席1991—1995年 中央统战部副秘书长,全国青联主席,中央统战部副部长(1990—1994年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学理论与方法专业在职学习,获硕士学位)
1995—1998年 中央统战部副部长,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
1998—2001年 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正部长级),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1994—1998年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在职学习,获博士学位)
2001—2002年 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正部长级),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副主席
2002—2003年 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副主席
2003—2005年 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副主席
2005—2007年 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中央统战部部长
2007—2008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2008— 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中共第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六届、八届、九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李德全
李德全,蒙古族,女,1896年生,河北通县草房村人(通县于20世纪50年代划入北京,并且调整了与北京朝阳区的区界,草房村从此划入朝阳区,至今不变)。中国第一位卫生部女部长,第四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第一任卫生部部长。中国妇女运动领导人。著名爱国人士冯玉祥先生夫人。
荣誉
她是第一、二、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5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5年1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1972年4月23日因病在北京逝世。
林巧稚
医学家,福建厦门人,于1901年12月23日出生于厦门鼓浪屿。1929年毕业于协和医学院,获医学博士学位。协和医院妇产科教授、主任,北京妇产医院名誉院长,中国医学科学院副院长。早年从事胎儿宫内呼吸的研究;对滋养细胞肿瘤发生及发展规律、女性盆器结核的发生及其治疗进行了深入研究,并进行了大量科普宣传和妇幼保健工作,有着精湛的医术。1955年选聘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1983年去世。
谢希德
物理学家,1921年3月19日生于福建泉州。1946年毕业于厦门大学。1951年获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物理学博士学位并留校做博士后研究。先后获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12个学校的名誉科学博士学位及日本东洋大学名誉工学博士学位。1988年当选为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美国文理科学院外籍院士。复旦大学教授。主要从事半导体物理、固体能谱和表面物理等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取得多项重要成果,并是这些方面科学研究的主要倡导者和组织者之一。90年代主要从事半导体表面和界面、短周期超晶格的声子谱的研究并取得重要成果。1980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2000年3月4日去世。
何泽慧
(1914~2011 ) ,核物理学家,原籍山西灵石,生于江苏苏州。1936年毕业于清华大学。1940年获德国柏林高等工业大学工程博士学位。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在德国海德堡皇家学院(K.W.I)核物理研究所期间,首先发现并研究了正负电子几乎全部交换能量的弹性碰撞现象;在法国巴黎法兰西学院核化学实验室工作期间,与合作者首先发现并研究了铀的三分裂和四分裂现象;建国初期,与合作者自力更生研制成功对粒子灵敏的原子核乳胶探测器;在领导建设实验室、高山宇宙线观察站、高空气球、开展高能天体物理等多领域研究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1980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2011年6月20日,何泽慧院士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97岁。
蒋丽金
(1919~ ) ,化学家,生于北京。现任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研究员。1944年毕业于辅仁大学化学系,获学士学位,1946年获该校硕士学位。1951年获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博士学位。曾先后在美国堪萨斯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做博士后研究工作。50年代在美国曾从事可的松衍生物的合成及维生素D的部分合成工作。1955年回国后,从事中国大漆漆酚的研究工作,硼氮六环化合物的合成以及高感胶片助剂的剖析等工作。1978年以后,开展了光化学研究。主要研究工作,一是:中草药——竹红菌素及其衍生物的合成以及光疗机制;二是:藻类植物的结构与光合作用能量传递等。两项研究分别获中国科学院1990年和1993年自然科学二等奖。1980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
尹文英
(1922.10.18~ ) ,昆虫学家。河北平乡人。1947年毕业于中央大学生物系。中国科学院上海昆虫研究所研究员。早年从事鱼类寄生虫和鱼病防治的研究。1960年后系统地进行原尾虫的分类、形态、生态、胚后发育、生物地理、比较精子学和亚显微结构等研究,记述我国原尾虫164种,其中141新种,18新属和4新科,提出原尾虫系统发生新概念,并据此建立了原尾纲新的分类体系,1999年出版了《中国动物志:原尾纲》。1985年后,主持和推动土壤动物学的系统研究,联合60多位学者在6个气候带完成土壤动物组成(3千多种)、变动规律及其在土壤物质循环中的作用以及环境污染的影响等试验研究,其结果主编写成《中国亚热带土壤动物》、《中国土壤动物检索图鉴》和《中国土壤动物》等专著。1991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
交流合作
从1995年6月中国全国妇联作为中国第一个非政府组织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即获得参加联合国大小会议的入场券)以来,全国妇联积极参加联合国及国际多边活动,派代表出席了联合国的许多会议,比如人权委员会会议、妇女地位委员会会议、妇女问题特别联大、儿童问题特别联大、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等。在这过程中,全国妇联发出了自己的声音,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以及全球妇女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中国的妇女组织充分发挥民间外交优势,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了对外交流和合作。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已与151个国家的700个妇女儿童组织建立了友好联系,广泛参与联合国及多边妇女事务,成功承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世妇会后续行动经验交流会、中国—欧盟妇女问题研讨会、亚太经合组织(APEC)女领导人会议等大型及多边国际会议。中国妇联组织还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项目为中国妇女儿童服务,已成为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妇女组织。
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入,中国越来越多的妇女组织开始利用国际合作项目以及国际先进理念为中国妇女解决实际问题。过去5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与众多国际机构开展了多渠道、多领域、多形式的国际项目合作,通过改善妇女健康、扫盲和小额贷款等形式,为改善中国妇女、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因为高效和诚信,全国妇联受到国际合作伙伴的广泛赞誉,被誉为“最佳合作伙伴”。
中国妇女组织与国际上相关妇女机构开展了多种多样、富有成效的国际合作项目。它们包括:
⒈“中加妇女法项目”(1998)。这是加拿大国际发展署提供资金、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加拿大社区学院共同执行的合作项目。该项目旨在通过提高基层妇女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律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妇联组织的法律宣传和教育能力,达到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保护妇女权利的目的。项目实施地的妇女通过该项目,许多人学会了用法律武器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⒉“湄公河次区域反对和预防对妇女儿童的拐卖项目”。这是2002年由国际劳工组织提供援助、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在中国云南实施的国际合作项目。项目实施方把提高女性文化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小额贷款等融为一体,使项目实施地女性掌握了预防拐卖知识,并为她们的自我发展创造了条件,得到了她们以前只有外出才可能得到的收入,大大降低了被骗、被拐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