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招把好招标文件质量关
时间:2014-06-24 17:25:5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王童彦
“一本好标书可以对"天价采购"起到屏蔽作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部副部长徐舟早前在山西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业务操作培训班上指出,招标文件是操作机构的“招牌产品”,加强招标文件质量控制尤为重要。那么如何把好招标文件质量关呢,徐舟列出了六条秘笈。
“一本好标书可以对"天价采购"起到屏蔽作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部副部长徐舟早前在山西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业务操作培训班上指出,招标文件是操作机构的“招牌产品”,加强招标文件质量控制尤为重要。那么如何把好招标文件质量关呢,徐舟列出了六条秘笈:
秘笈一:资格条件设置需谨慎
招标文件在资格条件设置上不能有倾向性、排斥性,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徐舟认为,实践中要注意从5个方面对“倾向性”、“排斥性”进行把握。
一是要注意资格条件设置与中小企业政策的衔接,但企业规模条件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如注册资本、营业额等;二是模糊性、有歧义的要求不宜作为资格条件,如“在本地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常驻的维护人员,且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因其要求不具体,存在质疑隐患;三是资格条件的数量要适当控制,以防止限制竞争,导致流标。除《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外,一般仅限于行业资质、特定行业生产经营许可等法定强制要求,其他重要的要求则可将其作为评分因素,并适当提高其分值;四是资格条件和评分因素要区分,一般作为资格条件就不能再作为评分因素,反之亦然;五是资格条件的设置不能自相矛盾,如,规定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又规定项目仅面向小微企业招标。
秘笈二:实质性要求要“标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1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或条件。可以说,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其他重要条款、条件不进行“标识”是招标文件编制中的重大缺陷。
某高校多联机组空调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配2台56Kw高静压风管机,答疑时有供应商建议改为8台14Kw风管机。该校最终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并按法律规定发出了招标文件修改公告:“由于层高近10米,采用8台14Kw室内机不合适”,并列举了三条不合适理由,要求改为配置4台28Kw高静压风管机。D公司中标(投标的风管机为8×14Kw)后,H公司提出质疑称: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已在技术方案上做了修正,该修改内容应当属于实质性要求。但中标单位所投产品并非招标文件要求的28Kw风管机,故中标人未作出实质性响应,应为无效投标。而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项目是空调安装工程,不同于一般纯货物采购,投标产品不可能一一对应。质疑人提出的风管内机问题只占工程总价的2%以下,属于非实质性问题,不构成重大偏差,且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此已作扣分处理。另外,中标人也书面承诺同意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将新风机组由投标时的8×14Kw改为4×28Kw。H公司对此答复不满意,提起了投诉。
徐舟认为,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某要求或条件是否属实质性条件,存在法律风险,有可能引起质疑、投诉。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可能出现的投标偏差(细微偏差),招标文件要说明评审时的处理措施,如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多项数,对偏差项的扣分方法等。
秘笈三:技术规格要严把关
徐舟认为,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及需求一旦出问题,集采机构很难以“是采购人提供的”为借口而免责。因此,对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规格及需求,集采机构必须对其公平公正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把关,不能简单地复制、粘贴了事。
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此有过明确规定:集采机构应当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查,对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采购文件含有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内容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提出修改建议。采购人拒绝修改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暂停采购活动,并报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秘笈四:评标办法要精心设计
徐舟认为,确保评标办法的合法、合规和具有针对性,确保具体评分因素和分值设置的科学、合理、细化、量化,是操作机构职业化水平的体现。
某艺术场馆语音讲解系统招标项目的评分细则规定,投标人有国内知名场馆同类项目成功案例并有业主推荐信的,每有一个得1分;有国外知名场馆同类项目成功案例并有业主推荐信的,每有一个得2分。有投标人对此项目关于国内外成功案例评分分值不一致提出质疑,认为国外案例的评分幅度高于国内案例属于歧视性条款。代理机构答复认为,质疑人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本项目是面向国内公开招标,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都是国内供应商。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提起投诉。监管部门最终做出投诉处理决定:该项目招标文件区别对待国内外案例,并规定国外案例可以获得较多加分,具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依据相关规定,决定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秘笈五:熟悉采购对象
所谓熟悉采购对象,即指集采机构要对采购对象做到心中有数,切忌外行采购。如,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了解、尊重与采购对象相关的行业规定、政策要求等;国家对采购对象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要在招标文件中作为特殊要求提出,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像3C认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等都属于这一类要求。
在这方面,徐舟建议集采机构多借助专家的力量。
秘笈六:细节决定成败
“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 徐舟以《谏逐客书》中的名句来说明重细节对招标文件编制的重要性:注重细节就是要在文字表述的准确性和严密性上下功夫;就是要对列举性内容完整列举,难以列举穷尽的要有“兜底性”条款或处理原则。要知道,一个标点符号都可能引发投诉。
某代理机构编制的某医疗设备采购招标文件,针对其中一款血样化验设备提出了如下要求:“某设备:开放式;稀释式;”。冒号、分号连用的表述引发了后来未中标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投诉。投诉称:招标文件的表述是要求所提供产品要同时满足开放式和稀释式两项条件,而中标供应商只满足了其中一项。而中标供应商则认为,“;”所表达的是分别满足的意思,只要其中一项满足就符合条件。为此,监管部门专门请包括文字专家在内的多位专家前来论证。然而专家们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投诉最终处理结果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楚,内容有歧义,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