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竞争性的几点思考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投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所谓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招标信息或投标邀请书后,购买招标文件,并编制投标文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的活动。所谓参与投标竞争,指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对订立合同正式提出要约。那么,在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什么是投标竞争?有什么特点?怎样正确把握和理解投标竞争性?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