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性谈判采购中使用淘汰规则
时间:2014-06-24 17:44:5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宋建宝
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六种采购方式之一,因其具有高效、灵活的优点,在非招标采购中应用较多。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谈判遵循以下程序,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供应商名单、谈判和二轮(或多轮)报价、符合需要低价中标。但在实际工作该方式的具体操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唐山市丰南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不断摸索提出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引入淘汰机制,提高谈判的竞争性,实现效率与效益的有效结合。
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六种采购方式之一,因其具有高效、灵活的优点,在非招标采购中应用较多。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谈判遵循以下程序,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供应商名单、谈判和二轮(或多轮)报价、符合需要低价中标。但在实际工作该方式的具体操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唐山市丰南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不断摸索提出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引入淘汰机制,提高谈判的竞争性,实现效率与效益的有效结合。下面结合实践中一个案例与各位同行分享。
竞争性谈判方式存在的问题
供应商的选取范围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名单由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参加谈判,但在实际工作由报名供应商较多,往往是通过随机抽取或谈判小组研究确定方式仅邀请三家以上部分供应商参加,将其余部分供应商排除,这样既挫伤了这部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也存在倾向性问题,不能体现政府采购公平的原则。
第一轮报价效果不明显。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谈判采取二轮(或多轮)报价,以最终报价作为中标依据,以这样的机制之下,有经验的投标供应商往往在第一轮报价(即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往往都是接近采购预算的报价,不能发挥第一轮报价的效果。
存在串标的可能。在第一轮报价差距不大且接近预算的情况下,各投标供应商在现场二次报价(或最终报价)前由于参与供应商不多,很可能发生现场串标情况,导致最终中标价格高于预期中标价格,不能实现有效竞争。
谈判效率低。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谈判小组要与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如参标供应商较多,整体谈判过程将耗费很长时间,与单个供应商谈判的时间不足,专家也容易产生厌倦情绪,导致效率降低。
引入淘汰机制,实现效率与效益的有效结合
针对竞争性谈判中存在的以上问题,我中心研究引入淘汰机制,既保证了所有潜在投标供应商都能公平竞争,又可以提高谈判效率,实现充分竞争。具体作法是:邀请所有报名供应商都参加谈判,在第一轮报价后,以报价为依据,淘汰第四名之后的供应商,前四名入围进入谈判程序,之后进行二次报价,低价中标。
以刚刚完成的一项警用器材采购为具体说明整个过程。
该采购项目内容是为各派出所采购的四项警用装备,数量较大,总预算为25万元。在公告报名期间报价供应商8家,经审查资格符合要求,向全部8家供应商发出了谈判邀请和谈判文件,在谈判文件中的谈判程序部分明确约定了淘汰制度。开标时有6家供应商参加,经开标,各供应商报价基本都集中在22-23万元之间,远低于预算价格且偏离不大,经淘汰之后进行谈判和二次报价,最终一家公司以21万元成交。
通过多次采购实践证明,这一机制有以下优点:
给所有投标供应商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用实力说话,避免了选取供应商的倾向性,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
发挥出了第一轮报价的作用,由于首轮报价决定供应商能否入围直至最后能否中标,所以各投标供应商在第一轮报价中都报一个自己最有竞争力的报价。同时由于有淘汰的压力,也避免了各投标供应商现场串标的可能。
提高谈判效率,由于一轮报价后入围供应商数量有了限制,谈判小组需要进行了谈判次数降低,可以有充足时间与单个供应商就具体问题进行细致的谈判,提高了谈判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