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性谈判采购中使用淘汰规则

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六种采购方式之一,因其具有高效、灵活的优点,在非招标采购中应用较多。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谈判遵循以下程序,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供应商名单、谈判和二轮(或多轮)报价、符合需要低价中标。但在实际工作该方式的具体操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唐山市丰南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不断摸索提出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引入淘汰机制,提高谈判的竞争性,实现效率与效益的有效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