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在中国大陆,行政级别等同于县级市、县等县级行政区。
中国大陆,市辖区是城市的组成部分,市辖区的城区为城市市区的组成部分。发达地区的市辖区管辖的区域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市辖区管辖的区域以镇、乡为主。
市辖区与其他县级行政区比较,显著的特点就是为城市主体(即市区)的核心组成部分和区域发展的中心;居民以城镇人口为主,城市化一般处于较高水平,人口密度大,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经济相对发达,并且第三产业占比一般较高;社会、文化、金融、贸易等相对比较繁荣。
设立标准
具体名单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成华区、武侯区、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城关区、堆龙德庆区、达孜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西区、湾仔区、东区、南区、油尖旺区、深水埗区、九龙城区、黄大仙区、观塘区、北区、大埔区、沙田区、西贡区、荃湾区、屯门区、元朗区、葵青区、离岛区
注: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各区只设非政权机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
花地玛堂区、圣安多尼堂区、大堂区、望德堂区、风顺堂区、嘉模堂区、圣方济各堂区、路氹城
注: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各堂区只设非政权机构。
台湾省
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中国台湾省,市辖区为“直辖市”(即台北市、高雄市)及省辖市的下级行政区域,相当于县以下的县辖市(相当于大陆的街道、乡、镇层级)。
在中国台湾省的地方行政区划当中,只有“直辖市”(前称院辖市)及省辖市之下才有“区”的单位,而且也只有区的单位。在1968年台北市由省辖市升格为“院辖市”的改制过程中,部分台北县的乡、镇皆改为区先并入台北市,但台北县仍旧存在。台北县后于2010年设新北市,县下所有乡、镇、县辖市也全部改为“区”。
台北市方面,原有16个“区”在1990年又有整并,形成台北市十二个区的编制。另外,南部的高雄市、五省辖市的台中市、基隆市、新竹市、嘉义市、台南市也各自有其区级行政区划。中国台湾省的区和乡、镇、县辖市一样,皆以公所为行政办事单位,下又辖里,不辖村。区长由市长指派,四年一任。
国外情况
日本的市辖区有特别区和政令指定都市下所辖的行政区等种类,在东京市废除后成为一般意义上东京市区的范围。但特别区并非一般意义上从属于市政府的市辖区,而是有自治权的地方自治体,故每个特别区除构成东京市区的一部分外,本身又相当于一个独立自主的自治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