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同属中央国家机关序列,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历史沿革
三次起伏
中国共产党自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起,就进行着人民检察制度的创建与探索。
公地点:一是在叶坪谢氏宗祠内;二是沙洲坝老茶亭杨氏宗厅(1933年4月迁到这里),这也是检察机构第一处独立的办公场所。它是一幢深三进、宽五间的客家宗厅,建于清康熙年间,距今有300余年。
1934年4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规定:法院终审后检察员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抗议,再行审判一次。
1937年9月6日,第二次国共合作即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正式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历史的结束。边区政府成立后,原西北办事处的外交部、劳动部、工农检察局等单位被撤销。至此,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一次起伏。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同年4月,边区发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对高等法院下设检察处、检察长及检察院职权等作出了细致规定,此时的检察机构“审检合署”特色鲜明。截止到抗日战争相持阶段,全国共建立了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等19个根据地。在各抗日根据地,随着民主政权的建立,检察机构也纷纷建立起来。
1942年春,陕甘宁边区等敌后战场出现了极其困难的局面,党中央决定实行“精兵简政”。“精兵简政”给边区政府的大局建设带来积极作用,但人民检察事业却受到了负面影响。1942年春,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及其检察员均被撤销,检察工作分别由法院和保安机关承担。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二次起伏。
检察署时期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其第五条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第二十八条确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职责是:“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1949年10月1日下午,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次会议任命罗荣桓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罗瑞卿、杨奇清、何香凝、李锡九、周新民、陈少敏、许建国、汪金祥、李士英、卜盛光、冯基平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委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共14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由罗荣桓主持,全体成员出席。罗荣桓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并要求尽快制定检察署组织大纲,从速建立机构,开展检察工作。会议对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推举了李六如、蓝公武、罗瑞卿、杨奇清、周新民五人为检察署组织大纲的起草人。
在1950年内,先后四次分别由中共中央发布指示和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下达文件,督促检察机关的建设。195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在全国五大行政区的检察分署全部建立,全国50个省、直辖市和省一级行政区有47个建立了检察机构,并在一些重点专区和市、县建立了人民检察署。
1953年,“人民检察署”的称谓开始消失,代替它的是“人民检察院”。这一改变,发生在新中国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之后,是毛泽东主席亲自作出的。
检察院时期
1954年6月到9月,检、法两院组织法在彭真直接领导下同时起草。毛泽东主席提议,检察署改为检察院;中央政治局讨论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个提议,一致同意改“署”为“院”。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四条,对检察机关的设置、职权和领导关系作了规定。同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是在这次会议上,张鼎丞当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是共和国第一个由人民代表选出的最高检察长。在政治运动此起彼伏的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张鼎丞连任三届检察长。
195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部分地方也相继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到1956年初,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各级机构普遍建立。在15个铁路局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院,在50个铁路分局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1955年9月2日,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成立。9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任命黄火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文革时期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中国社会进入十年浩劫时期。在这场动乱中,检察制度发展中断,机构被撤销,人员被遣散,业务实际上被取消。8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选出文化革命委员会筹委会。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出文化革命委员会。12月18日,江青在接见红卫兵时,攻击“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是凌驾于党政之上的官僚机构,几年来一直是同毛主席对抗”。在她的煽动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即受到暴力冲击,并且迅速蔓延到全国各级检察机关。
1968年3月20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通知,决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派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代表,并任命了军事代表和副军事代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被陆续派入军事代表,实行军管。
1968年10月30日,为响应毛泽东关于干部下放劳动的指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军代表向中央提交干部下放劳动的请示报告。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军代表、内务部军代表和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提出《关于撤销最高检、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最高法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这个报告经毛泽东批示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
196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160多名干部、职工,由军事代表和临时革命领导小组带队,下放到湖北荆州地区沙洋劳改农场进行劳动锻炼,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五七”干校。
1973年10月4日,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代表,在“五七”干校学习的干部大部分被分配了工作,“五七”干校也随之不存在。同时,在北京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留守组。
全面恢复时期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提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这一指导思想,确定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随后本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979年,检察院组织法不仅规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还明确规定了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的法律要求,以及侦查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紧急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发出后,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检察人员积极协同有关单位查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
1988年3月8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经济犯罪案举报中心(后更名为举报中心)。该中心成立后,1个月内就接到207件举报线索,是中心成立前同一时期的7倍。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进行试点和推广,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全国各级检察院建立起3600多个举报中心。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在《通告》规定的两个半月内,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线索133765件,全国共有36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全国检察机关自1988年至1992年底,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214318件,共查办犯有贪污受贿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4629名,其中厅局级干部173名,省部级干部5名。
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各级检察机关纷纷建立检务公开大厅。
1999年1月5日,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确定了“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检察厅分设为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 200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厅;将原控告申诉检察厅分设为控告检察厅和刑事申诉检察厅;将审查批捕厅更名为侦查监督厅,审查起诉厅更名为公诉厅;将法纪检察厅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最高检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和《基层检察院建设纲要》。 200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法》和《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首次大检察官颁证仪式,为首次被评定的一级大检察官和二级大检察官颁发了等级证书。
2003年10月,根据最高检要求,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在全国展开。
2005年,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地开始积极探索。
2010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首次“检察开放日”活动,这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首次向社会公众开放。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
2015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份文件提出,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由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类型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诉讼格局,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主要职责
检察院简介
最高检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检察机关的中央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国家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3、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4、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5、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6、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17、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8、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9、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20、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21、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22、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直属单位
团体组织
驻院机构
信息公开
举报电话
人数规模
根据《中国检察官工作状况调查-2011年》中的数据,全国在职检察官数为34万7千人。
三公经费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费和物质条件不断有所改善。尤其是1998年党中央作出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计划部门按照中办发[1998]30号文件的要求,加大了对检察机关的经费投入。
2010年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因公出国(境)费359.23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国际检察机关交流、国际司法合作、境外追赃追逃、参加国际组织会议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54.78万元;公务接待费166.59万元。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079.06万元,比2010年预算减少10.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322.3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24.19万元,公务接待费232.56万元。
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显示,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079.0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322.5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24.19万元,公务接待费232.56万元。
文化传统
歌曲
词作者:集体
蓝天 白云 壮丽的山河
我们人民的检察官 在庄严的国徽下集合
执法为民是党的嘱托
法律监督是我们神圣的职责
为了人权保障 为了社会祥和
我们履行承诺
看阳光普照 大路宽阔
天地间我们高扬
我们高扬公平正义歌
青春 热血 不朽的史册
我们人民的检察官 在庄严的国徽下集合
清廉文明是闪光的品格
忠诚公正是我们不改的本色
为了春天永在 为了百姓欢乐
我们无怨无悔
看阳光普照 大路宽阔
天地间我们高扬
我们高扬公平正义歌
博物馆
人民检察博物馆主展厅面积849平方米,共分八个部分,分别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改革开放以来的检察工作,和理论探索、对外交流、党的领导。每一部分的标题分别为:植根红都,光辉起点;历经变幻,薪火相传;建国立宪,崭新篇章;波折中断、十年浩劫;正本清源,创新发展;繁荣理论,不懈探索;对外交流,司法合作;党的领导,亲切关怀。展厅用大量的文物、图片、档案资料,配以精练的文字介绍,集中展示了人民检察七十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过的艰难曲折、振兴发展的光荣历程。
人民检察博物馆自开馆之日,就成为“传承检察文化,弘扬检察精神,缅怀先辈功绩,教育检察后人”的场所和滋养检察官心灵的精神家园。
检察制服
84式检察制服的设计,是参考罗马尼亚、前南斯拉夫、前苏联、泰国等国家检察官服装资料,同时结合中国具体情况设计的。到1984年5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实现了统一着装。
此后,84式检察制服经历了1988年和1991年两次小的修改,但始终保持了“军队式制服”的特点。
1988年的修改主要是将夏装由米黄色改为豆绿色,这样一年四季的检察制服就全部统一成了豆绿色。
1991年进行了第二次换装,主要变化在于增加了检察领花。检察领花为铝质,表面为金黄色,整体图案由五角星、宝剑、松叶组成。其含义是:五角星代表国家,宝剑代表行使权力与正义,松叶代表长青之意。检察领花从1991年7月1日起佩戴。该领花的特点就是“金双剑”。
主要领导
现任领导
检察长
纪检组组长
历任领导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历任检察长名单
大检察官
首席大检察官
一级大检察官
胡泽君、邱学强、李晓峰
二级大检察官
孙谦、姜建初、张常韧、柯汉民、李如林、王少峰、张德利、陈连福、池强、于世平、童建明、杨司、马永胜、肖声、杨克勤、徐明、陈旭、徐安、陈云龙、薛江武、何泽中、刘铁流、吴鹏飞、蔡宁、敬大力、游劝荣、郑红、崔智友、贾志鸿、余敏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