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举措应对空调投标报价漏项
时间:2014-06-29 14:49: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马正红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漏项进行修正是评标工作的必要环节,也是政府采购操作中常见的现象。但由于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对投标报价漏项没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和不一致,本文列出四大举措来应对空调投标报价漏项
最近,笔者负责的空调供货及安装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详细列出了采购的主要设备清单,报价范围明确指出总报价包括空调设备费(包括室外机、室内机、变风量空调箱等)、安装工程费(包括空调系统、风管的制作和安装等内容)。审核投标文件时,评委发现A公司的投标价漏报变风量空调箱费,价格约8千元,B公司的投标报价漏风管制作和安装费,价格约3万元。
评标委员会在讨论时,评审专家和采购人各抒己见,采购人认为:A公司和B公司报价有漏项,应当以不响应招标文件和重大偏差为由,建议做无效标处理。
专家则不同意采购人意见,因为报价有漏项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为无效投标,不属于符合性检查内容,但有以下3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向A公司和B公司发出澄清要求,要求其做出书面澄清;
第二种:按报价最不利于A公司和B公司处理,投标价加上所有投标人在相同项目上的投标价格中的最高值,以此作为评标价。如A公司或B公司中标,合同价按修正后的评标价处理。
第三种:按报价最不利于A公司和B公司处理,投标价加上所有投标人在相同项目上的投标价格中的最高值,以此作为评标价。如A公司或B公司中标,合同价按没有修正的投标价处理。
最后,采购人、专家在笔者主持下,讨论多次后,采用了第三种处理意见。
漏报项不宜要求澄清
笔者认为,采购人的处理意见不妥,因为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漏项就是无效标,因此漏项不属于符合性检查的内容。专家的第一种处理意见违法。向A公司和B公司发出澄清要求,要求做出书面澄清,澄清补正后,实质性地改变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这违反了财政部18号令中有关澄清的规定。投标价属于实质性的内容,不能修改,澄清只能针对明显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
第二种和第三种处理意见,按报价最不利于A公司和B公司处理,投标价加上所有投标人在相同项目上的投标价格中的最高值,以此作为评标价,这样处理对其他投标单位是比较公平的。但由于招标文件的清单和报价范围中已明确要求含有该变风量空调箱和风管项目,投标人漏项、未报价,则视为此漏项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其风险应当全部由投标人A公司和B公司自己承担,不得再额外增补费用。
如A公司和B公司中标,合同价按修正后的评标价处理,是不公平的,应当按照第三种处理意见,合同价按没有修正的投标价处理。
多种方式应对恶意漏报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增加有关内容,以避免无法操作。
第一,对按项目清单报价的项目,可以规定若投标人出现漏项,就是无效投标。
第二,出现漏项的项目,规定以其他投标人该项的最高价修正其投标报价,形成评标价,若其仍然获得中标资格,该项目的中标价为其原来的投标报价,其漏项部分风险自担,视作已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并据投标价签订合同。
第三,对于价值较大的项目或设备,若有投标漏项,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漏报价值较大的项目或设备属于无效投标,或规定漏项超过2项,属于无效投标。
第四,仅允许一定价格偏差范围内的漏项,超出范围的则按无效标处理,可以规定漏项价格超过总价的5%以上的属于无效投标。
采取上述一、三、四的方法,可以防止失误或恶意报低价的行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漏项进行修正是评标工作的必要环节,也是政府采购操作中常见的现象。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对投标报价漏项没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和不一致,容易引起质疑和投诉,笔者呼吁相关部门应当出台报价漏项修正的细则和规定,以便统一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