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严惩
时间:2014-07-02 19:16: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对其所需笔记本电脑等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刚一公布便遭到质疑:第4包"数码相机和数码摄像机"中,部分中标产品并非招标文件要求的"本国产品",其原产地为泰国,中标供应商属于虚假应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对相关评审专家作出处理。中国市场上销售的主流单反相机均为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生产,这是行业基本常识,评审专家应该知晓。
采购人答复称,本次采购是在严格监督下进行的,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标产品的各项技术参数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也表示,中标产品的产地声明均为关境内产品,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了严格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并经过综合评审才确定中标供应商。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监管部门了解到,原中标产品中含有索尼α390,其产地为泰国,并且参与该包投标的5家供应商中还有3家的投标产品中含有索尼α390。该项目第4包最终废标,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评标委员会在本案例中应该分别承担哪些责任?
专家点评
本案例的主要问题在于原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其中标资格应被取消,并给予相应处罚。当地监管部门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的决定是正确的。
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仅是组织专家进行评标,在整个评审过程中没有任何发言权和表决权,在本案例中没有责任。在评审结束后,一些采购代理机构会对专家评分进行复核。但本案例中的原中标供应商声明其产品产地均为境内,采购代理机构复核也很难判定其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按照法律规定,采购人代表可以参与项目评审。在采购实践中,有的采购人委派技术人员作为代表参加评审,有的采购人委派行政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评审,不懂技术的情况并不少见。
至于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专家,很难断言不公正的采购结果是由于他们的失误造成的。现实中的产品门类和相关专业知识、学科划分越来越精细,目前政府采购专家库对于技术专家的分类细化还难以同步。在采购实践中,经常有技术专家到达评标现场才发现,所评产品与其专业或从事的工作并非精准对应,只是相关。还有一些技术专家退休多年,对于目前的市场前沿产品和技术并不了解,导致"专家不专"的情况时有发生。
防范供应商虚假应标,需要尽可能精准地抽取专业对口的评审专家,严格把关,一旦有疑义,应及时要求供应商澄清,避免虚假资料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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