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安全与无障碍设计的23个难点解读
时间:2014-07-03 14:27:55
来源:房地产微学院
住宅设计中,公共走道净宽或侯梯厅深度怎么理解?超市倾斜式自动人行道,是否可作为无障碍设计的辅助,而无须采用无障碍电梯?公共建筑里的无障碍卫生间,是否应层层设置?这一系列有关安全和无障碍设计的问题,万科都有自己的解读。
【问题1】住宅设计中,公共走道净宽或侯梯厅深度怎么理解?
解析:
《住宅建筑规范》第5.2.1条“走廊和公共部分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住宅设计规范》第4.1.9条“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第7.7.2条要求:所有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小于1.80m。
上述的“净宽”或“深度”,都是指工程施工完毕后所实际测量的建筑完成面的净空尺寸。
但目前尚有个别设计人员,未充分重视上述条款,一味屈从于建设单位意志,过分压缩公摊面积,片面追求户内面积实用率。
从而在设计中, 不考虑建筑装饰面层自身厚度,或者直接以结构尺寸代替建筑尺寸,致使实际竣工后的候梯厅深度或公共走道净宽尺寸等,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甚至无法交付验收和使用。
【问题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7.10条中的“专用疏散楼梯”是何含义 高层住宅楼梯可否认为是“专用疏散楼梯”,而将踏步取值250mmX180mm?
解析:
①、何谓“专用疏散楼梯”,现行国家规范无明确解释。
一般可认为,它往往是为了满足消防规范而必须设置的第二安全出口,且通常是在防火疏散或其他突发情况下才不得不使用的楼梯。
其位置一般不在主要交通流线上(假想把它去掉,也不致太多影响平时的日常交通)。
②、高层住宅楼梯踏步不应取值250mmX180mm。
理由如下:只要在平时一直正常启用、并且无法控制其使用者类别的楼梯,就与“普通疏散楼梯”无根本区别,因此就不能算为“专用疏散楼梯”。
就此而言,高层住宅普通楼梯不能算作“专用疏散楼梯”。
此时设计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第5.2.3条(强条):“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住宅设计规范》第4.1.3条(强条)也有同样规定。
【问题3】如何理解《住宅设计规范》第3.9.1条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900mm时,应有防护措施”?
解析:
《住宅设计规范》第3.9.1条是针对“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低窗台”而言的。
如外窗窗台距地面净高较低,则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故要求采取防护措 施。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m,而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
根据上述第3.9.1条条文解释,距楼(地)面0.45m以下的、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台面、横栏杆等 应视为“可踏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10.3条的注2也明确规定“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问题4】《住宅建筑规范》第5.1.5条要求窗台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措施。但本条要求是写在5.1节的“套内空间”里,而在5.2节的“公共部分”就无此要求。那 么,住宅公共电梯厅的窗台高,是否可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10.3条第4款执行,即做到0.80m高呢?
解析:
《通则》第6.10.3条第4款中的“0.8m”已明确标明不针对住宅。
详述如下:虽然《通则》第6.10.3条第4款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
防护高度从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但其第6.10.3条第4款条文解释,已经明确把“住宅”单独划分出来。
原文摘录如下“第4款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住宅为0.90m)时(窗台外无阳 台、平台、走廊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确保从楼地面起计算的0.80m(住宅为0.90m)防护高度”。
【问题5】《住宅建筑规范》第5.2.4条“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的具 体标准是什么 当首层为架空层时,凡是人员可以通行的部位,是否都要满足上述规定?
解析:
①、“安全措施”应保证高空坠物不会伤及行人,构件应有一定的强度。如设置雨罩等。
②、当其上方为阳台、外廊或开敞楼梯平台时,架空层凡是用于人员通行的部位,都应满足上述要求。
具体设计时,也可通过设置绿化道路等措施,引导人员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通行。
【问题6】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临空栏杆下方,若有宽度小于0.22m或高度大于0.45m的凸出反沿时,尽管不是可踏面,但属于易攀登。此时的栏杆高度从哪算起为合适?
解析: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7.9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O.l1m”。
参照上述规定,虽然“可踏面”和“易攀登”在字面上具有不同含义,但从确保安全考虑,托儿所、幼儿园 、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含住宅)的栏杆高度,还是从实际的易攀登面(尽管可能不属“可踏面”)算起较为合适。
【问题.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8.2-6条“……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规定,自动扶梯倾斜角不应>30°。如何处理?
解析:
关于自动扶梯倾斜角大小的设计常见问题,商店建筑应优先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其他民用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问题8】建筑设计技术措施中注明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开窗,这条是否需执行?
解析:
当技术措施与规范标准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为准。
设计可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10.3条第2款“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问题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提到楼梯休息平台宽不得少于1.2m;而《住宅建筑规范》也仅提到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少于1.1m。如何把握?
解析: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适用于所有民用建筑(当然包含住宅建筑),《住宅建筑规范》仅适用于住宅建筑;而且“平台”与“梯段”含义不同,二者并不矛盾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7.3条规定“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且不得小于1.20m”。
这意味着,不论是高层住宅、多(低)层住宅 ,还是其它民用建筑,其楼梯休息平台的宽度均不得少于1.2m。
《住宅建筑规范》第5.2.3条“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 于1.0m”。
另需特别提请注意的是:上述“宽度”或“净宽”,是指工程施工完毕后所实际测量的建筑完成面的净空尺寸。
【问题10】在所有场合,是否都可采用钢化夹胶安全玻璃,来代替安全防护栏忏?
解析:
从安全角度考虑,在学校、幼儿园等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等不宜采用全玻璃栏板。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第6.3.2条规定(强条):“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 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
全玻璃栏板(即没有金属 受力构件的玻璃栏板),需提供结构计算书。
复合型玻璃栏板(由金属立杆、横向扶手等承担主要受力构件)的玻璃,应采用不小于12mm厚钢化夹胶玻璃(其中PVB夹胶厚度应不小于0.76mm)。
玻 璃栏板的固定方式应结实、可靠。玻璃栏板最有效的保护方法,还是防止人体对玻璃的直接冲击。
低窗台如不做护窗栏杆而采用固定安全玻璃防护,则等同于玻璃栏板的要求。
【问题11】《住宅建筑规范》第4.3.1条要求:“每个住宅单元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这里的“出入口”指的是哪些部位 地下车库里的各单元楼梯 间口或电梯厅口算不算这样的“出入口”?
解析:
地下车库里的各单元楼梯间口或电梯厅口,都不能算作可通达机动车的出入口。
原因如下:
《住宅建筑规范》第4.3.1条条文解释摘录如下“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老年人口增多,购物方式改变及居住密度增大,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诸如机动车能进入小区,却无法到达住宅单元的事例,对急救、消防及运输等造成不便,降低了居住的方便性、安全性,也损害了 居住者的权益。
为此,提出‘每个住宅单元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的要求。
执行本条规定时,为保障居民出人安全,应在住宅单元门前设置相应的缓冲地段,以利于各类车辆的 临时停放且不影响居民出人”。
与此同时,参照《<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该规范编制组编著)P25内容“条文中‘通达机动车’是指机动车能到达住宅单元门,但不包括通过地下车库到达 住宅单元门的情况。”
因此,地下车库里的各单元楼梯间口或电梯厅口,都不能算作可通达机动车的出入口。
【问题12】住宅的电梯、楼梯等的形式及数量,均与其层数密切相关。住宅的层数究竟是按自然层数计算,还是按折算层数计算?
解析:
①、《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注:
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②、除①之外的情形,楼层层数一般按其自然层数计算。
【问题13】塔式住宅、单元式住宅及通廊式住宅的定义是什么?
解析:
现行国家规范对于何谓塔式住宅、单元式住宅及通廊式住宅,已有定义,但存在理解上的歧义。
参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中的相关提法,一般可认为:
①、塔式住宅:楼梯间等垂直交通通道集中布置在建筑物的核心,且每户户门到楼梯间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②、单元式住宅:由两个或多个塔式住宅单元组合而成的住宅。
③、通廊式住宅:通过一段长度大于10m的走道而联系多个住户单元的住宅。
但具体应以何种类别进行消防设计,仍须事先征询本地消防审批部门意见。
【问题14】按相关规定,幼儿园不能置于地下车库上方。此规定可否适当突破?
解析:
此规定不允许突破。理由如下:
《汽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第4.1.2条规定“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另根据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2.1.1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
故幼儿园不应置于地下车库的上方。执行此类条文时,尚应注意:在既有幼儿园建筑的下方,也同样不允许新建车库。
【问题15】对于某些建筑立面一体化的建筑,它在屋顶层并无透空做法,即“女儿墙”与主面一致,将整个屋顶四周封死,但女儿墙高度可能很高(甚至高达5-6层楼)。此时的建筑物高度,是否还按“从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来计算?
解析:
建筑物高度还是以室外地面至屋面高度计算,但不赞成设计过高的封闭女儿墙。
这种设计对于消防救援十分不利,应报本市消防部门审批、认可。
【问题1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5.1条“厕所、盟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 如果增设一层夹层板或局部降板,能否满足要求?
解析:
增设一层符合一定条件的夹层板,可满足要求;而局部降板不能满足要求。
详述如下:《通则》第6.5.1条可换另一种表达方式“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等有严格卫 生要求或有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不应设置厕所、盟洗室、浴室等”。
因此,当增设的夹层板,能满足“严格卫生要求或有防水、防潮要求”时,则厕所、盟洗室、浴室应可 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等场所的上方(此时实际是“非直接上方”了)。
而“局部降板”实际只有一层楼板,故不符合规范要求。
【问题17】深圳市住宅建筑如何执行日照标准?
解析:
日照分析不仅要考虑建筑物自身遮挡设计常见问题,还要考虑建筑物(含基地周边既有建筑物)彼此间相互遮挡设计常见问题。
①、住宅自身遮挡的日照标准,应执行:
1)、《住宅建筑规范》第7.2.1条:“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此时无小时数限制);
2)、《住宅设计规范》第5.1.1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此时无小时数限制)。
②、对于互相遮挡的住宅建筑,其日照标准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条所规定的大寒日日照时数来确定。
或遵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
【问题18】日照间距计算高度是按屋面板顶.还是按女儿墙顶计算?
解析:
计算日照间距,主要是为防止建筑遮挡相邻建筑的阳光,所以其计算高度应取建筑女儿墙的压顶高度。
当无女儿墙时,则应采取檐口高度。
【问题19】关于候梯厅深度,《住宅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O-2001规定似不一致。究竟应执行哪一条?
解析:
《住宅设计规范》第4.1.9条“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显然,该条针对住宅建筑内的所有候梯厅,为深度的最低限值。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7.2条要求候梯厅深度不小于1.80m。
显然,该条是针对所有建筑(含住宅建筑)中的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
【问题20】超市倾斜式自动人行道,是否可作为无障碍设计的辅助,而无须采用无障碍电梯?
解析:
不可以。理由如下:
普通无障碍坡道的坡度不到5°,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坡度可达12°;
此外,轮椅与自动人行道无法锁定(超市购物车是可自锁在自动人行道上的),这些都容易造成轮椅下滑甚至倾翻;
另结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5.1.2条及其条文说明,超市倾斜式自动人行道不可以作为无障碍设计的垂直交通,必须另设无障碍电梯。
【问题21】公共建筑里的无障碍卫生间,是否应层层设置?
解析:
公共建筑里无障碍卫生间是否要层层设置,现行规范无明确要求。
首层宜有设置,至于其余各层,则视工程功能、性质、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而酌情设置。
【问题22】中小学及托幼等建筑,何时要设计无障碍电梯 何时要设计无障碍楼梯?
解析:
①、中小学及托幼等属于公共建筑,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故中小学及托幼等建筑当配备有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5.1.6条(强条)无障碍设计范围规定到:职业高中与中小学及托幼建筑的设计部位应包括“水平与垂直交通”。
其第7.5.1条条文解释 写到”楼梯是垂直通行空间的重要设施”其表7.5.2条对于无障碍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都有具体规定。
总之,中小学及托幼等建筑,在未设电梯时,应设无障碍楼梯。
【问题2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1.4条“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此条中的“无障碍入口”,是指整个残疾人坡道,还是可指靠近主体建筑的局部坡道?
解析:
单纯从规范条文的字面上理解时,它未提及“坡道”的局部或全部,它只是提及无障碍“入口和平台”。
因此,凡是不属于无障碍“入口和平台”的坡道,应可不设置雨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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