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方面认定招投标买卖现象
时间:2014-07-03 15:55:3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马振全(江苏省新沂市审计局)
隐蔽的“招投标买卖”现象本质上属于转包行为,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近年来,各地对城市建设投资规模不断加大,审计机关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审计机关在关注审减金额的同时,还应该关注“招投标买卖”的现象。
隐蔽的“招投标买卖”现象本质上属于转包行为,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
近年来,各地对城市建设投资规模不断加大,审计机关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审计机关在关注审减金额的同时,还应该关注“招投标买卖”的现象。
“招投标买卖”顾名思义就是A公司中标后,B公司(或个人)以高出中标价的价格购买工程的承建权,同时B公司以A公司名义进行施工。虽然这种现象比较隐蔽,但从本质来看,此现象属于转包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从实践中看,转包行为有较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倒手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筑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手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虽然这种买卖不是层层“扒皮”,但是购买人高出中标价买这工程,要想赚钱,就得牺牲工程质量,和层层“扒皮”的性质并无两样。
承建人打着中标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所以此类“买卖”行为比较隐蔽,一般情况下察觉不到,在审计实践中可以从3个方面综合认定:一是核查承包的主体是否变更或实际上已变更,与工程投标时、申报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时的主体是否一致;二是核实现场管理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以及与承包人是否真正存在隶属关系,与招标文件中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一致,从相关工程资料审查是否存在一人多岗,代替别人签字的现象;三是核查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执行的承包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否一致。此外,审计机关还应联合纪检和相关主管部门对此行为进行彻底排查,并纳入工程专项治理中,维护发包人的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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