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分包”和“联合体投标”
时间:2014-07-06 23:23:52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王毅青(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项目部总工程师)
一个大型建设项目很有可能不会是一家中标企业全部完成。在招标时招标人会根据项目情况来划分标段,如果项目工期紧,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还可在一个标段里进行分包。所以“工程分包”和“联合体投标”虽然都是投标的方式和内容,但还不完全是一回事。
从国家建设部建筑业资质管理等级标准看,施工资质可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十二类。具有了总承包企业资质,按照标准内容,你就有权利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房屋、公路等等工程项目的施工。
一般总承包大都可以独立完成主体工程施工(含建筑、安装等)。但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有些专业工程施工,需由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对于专业承包资质,建设部发文划分了六十类。总承包企业大都根据自己特长申请了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但国家为便于管理和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还规定:一家企业的专业承包资质不能申报太多,一般不会超过五项。专业资质和总包资质施工范围和专业不相关的也不会申请和批准。
由于此类原因,一个大型建设项目,就很有可能不会是一家中标企业全部完成。这样在招标时招标人会根据项目情况来划分标段,如分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或按专业分成幕墙、建筑智能化、电梯安装、环保工程等,或按同图纸的建筑物,同地理位置等划分。但如果项目工期紧,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还可在一个标段里进行分包。所以“工程分包”和“联合体投标”虽然都是投标的方式和内容,但还不完全是一回事。
1、工程分包:
如果中标一个工程施工项目,由于工期比较紧,凭借自身的人员和机械无法完成整个工作,或总包资质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不全(专业承包资质也要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或因某种其他原因完成全部工程施工有些困难,就想将其中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这种情况工程招标时很多见,大都是因为工期紧,人手不够,或将部分安装内容分出,或找一个分包人建完成附属设施等。
投标时的分包请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注意:“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很明确虽然没强制性的写明“必须”,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编制工程类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附件时,一般都会附上“附件× 分包人情况表”和对分包人的情况了解的内容,需由投标人提供分包人资质证明等要求,投标时这些内容就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防止中标后还未定分包人的情况发生。
但只要分包就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而不能因为不知道是否中标就不提前“预定”下分包人。如果投标文件中已经载明,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会将分包人的各项指标进行分析并参加评审,分包人不合格的话,不能中标。
现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很多人(包括招标人)对分包没有足够认识,认为不很重要,往往签订合同时才想到。发包人、承包人两边私下沟通,就私下解决了,其实招标时将其考虑周全,省却后期很多麻烦。
但需注意: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一般规定不得超过合同价总价的30%。
如果招标文件中已经标明不得分包,那么就不能分包了,不管是否为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2、联合体投标:
成立联合体投标是建设复杂、大型工程所选用的比较好的承包方式。它可以取长补短。即在资质上、人员上、技术上互补优势和长处。如:一个工程项目建设,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成立联合体共同承建。
成立联合体投标应依据《招标投标法》中对联合体的要求:“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举例:关于一个综合楼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其框架结构,门口和大厅为钢结构,外墙为玻璃幕墙,含自动报警、自动监测等智能化设计,笔者所在企业为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具有含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但不具备幕墙和智能化工程资质,因此,就需要联合一个幕墙专业承包企业、一个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共同成立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或将建筑智能化部分进行分包)。
在实际操作中,对联合体的要求应在公告和招标文件里标明。能否成立联合体或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要求,都应在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写清楚。既要了解国家对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标准,又应合理搭配,这就给招标代理机构又提出了一个专业技术能力上的要求。要在承揽了招标项目后认真与招标人协商,是否需要投标人用联合体投标,还是划分标段,在划分标段内,明确规定投标企业资质,如果一种资质不够,可否需要联合体投标,或一个总承包资质即可解决而无须再提出其他要求,或不允许分包等,要将要求写清楚。因为有些总承包资质中确实不含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例如幕墙、钢结构),总包后无法完成全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结束后给招标人留下一个无法解决的大麻烦,还会影响招标代理机构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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