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对于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筑物、各种固定设备及地面、地基的损失;
(2)由于雇请中国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3)由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的展品、设备损失;
2.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害;
3.对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引起的财物损失、人身伤亡等;
4.被保险人在其他险种项下已经获得保障的责任。
保险费率
展览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除依其责任限额确定以外,还要考虑展览会的内容、展品的性质、展出单位的组织管理水平,以及同类业务的经营经验等因素。待确定适当保险费率后,即按下列情况分别计算:
(1)对展览场所造成损坏的赔偿责任,按展览场所(如展览馆)的价值及规定的适用费率计算,收取保险费。
(2)对第三者造成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按保险双方商定的责任赔偿限额及适用费率计算、收取保险费。
(3)上述两项保险费之和,即为展览会责任保险的应收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是用自己所有的场所进行展览或仅投保对公众的损害责任,则仅收第二项保险费。无论哪种方式,均应一次性计收全部保险费。
被保险人义务
(1)索取展览场所建筑物损失赔偿时,应提供损失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
(2)索取受伤害的第三者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时,应提供由医院或诊疗所出具的伤亡人员的残废或死亡证明和医疗费用发票及其他必要的单证。
赔款处理
(2)索取展览场所建筑物损失赔款时,被保险人应提供损失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
(3)索赔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时,被保险人应提供由医院出具的伤亡人员的残废或死亡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
(4)在展览会结束时,如有未了赔案,被保险人应委托他人为其代表,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以便于赔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