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是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比较两者,可以清楚地认识与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
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内容的统一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现实可能性
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
(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矗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
(2)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民事权利能力
由法律直接赋予,而不由任何人决定。法律不仅规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规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后者则由个人决定,只有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享有,其权利的范围不仅决定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和法律规定,而且决定于个人的财产状况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以一定实际利益为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前提,作为主体资格的具体条件,既不能转让,也不得放弃,本人也不得自行处分。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行处分。民事权利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民事权利
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何时开始,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第二类是规定从受孕时开始。
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
对公民出生时间的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提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有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一司法解释,对解决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公民的出生时间问题如何准确认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根据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法律准则,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按照生理规律,胎儿将来必定要出生。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律上之所以规定保护胎儿的利益,实质上是为未来的民事主体的利益采取的预先保护措施而这种预先保护措施必须以胎儿活体出生为必要条件。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不受公民年龄大小的限制,此为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此外,还有公民的特殊权利能力。所谓公民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受公民年龄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条规定是对公民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公民参加劳动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应在16周岁以上。法律规定公民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公民的健康成长。
终止
力。公民死亡的方式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无论何种方式,只要公民死亡的事实发生,其民事权利能力便终止。
为了解决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公民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其死亡先后时间的问题,法律上有必要设立公民死亡时间的推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此作出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自然人的民事
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为前提,即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差异。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体现在民事行为能力强调是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如,一个三岁小孩,能否成为房屋买卖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
分析:可以,因为对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要求,主要须确定的是出卖人或买受人是否为民事权利主体。三岁孩子是民事权利主体,但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要成为合同中的出卖人或买受人的重要前提是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人代理只是涉及到他民事行为能力的部分,由于他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妨碍他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当然,三岁孩子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成为合同中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答案,不可以。
法律关于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规定,性质上属于强行法,是否享有,以及范围如何,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自行抛弃、限制、转让。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如果没有权利能力,就不是民事主体,也就无所谓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但并非所有的民事主体都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种类
《民法总则》根据行为人年龄与智力状况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掌握时注意: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原则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并非所有18周岁以上的公民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能力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掌握时明确:
①关于年龄的表述,明确应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而不是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因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以下”包含本岁,而“不满”不包含本岁。
②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主要是指“参加工作”的,不包括打零工、打短工以及得到大额捐赠和遗产。
③不满16周岁的公民,即使可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也不能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13周岁的国家青年队的乒乓球运动员,虽然其收入足以作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但同样不能认定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实践中要了解的问题:
1、与其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如,乘公共汽车,购买必要的用品。与其年龄及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是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进行。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属于无效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诈术使他人相信其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注意:
1、明确“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表述,而不是“8周岁以下”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包括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情况。所以,除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民事行为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施实的民事行为仍然作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处理。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施实的民事行为,其在实际上没有意思表示的能力,不在意思表示的环境中,其民事行为自然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