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中的报价应如何合理定位
时间:2014-07-11 16:1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徐军
投标报价是一种企业行为,由于承包商的报价各不相同,对招标者而言,除了将各个投标报价进行比较之外,还需要有一杆“秤”(比如自行编制一个标的等等),以起到一个衡量器的作用,这个衡量器实质上就是一种报价的定位。
在当前建筑市场的整顿和规范中,招标投标工作是一项重要内容。招标投标中存在的应该实行招投标而规避招投标以及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明招暗不招等种种行为,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通过这一次的整顿和规范,建筑领域的招投标工作一定会跨上一个新的台阶,走上一条健康发展之路。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就正常的招投标工作本身而言,也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进一步中大改革力度,调整招投标工作本身的游戏规则,使得招投标工作也进一步理性化,其中涉及到的一些基础性的和理论性问题,需要我们解决好。以进一步推动招投标工作,使之真正实现鼓励竞争、控制投资、规范市场参与各方行为的目的。
投标报价成本价的定位
投标报价是一种企业行为,由于承包商的报价各不相同,对招标者而言,除了将各个投标报价进行比较之外,还需要有一杆“秤”(比如自行编制一个标的等等),以起到一个衡量器的作用,这个衡量器实质上就是一种报价的定位。
“成本价”,是一种对报价定位。成本价是一个简称,它源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一个规定。从出发点看,它是为了消除恶意压价竞标现象。低于成本核算必然亏损,为竞标而恶意恣为,理当制止。然而“成本价”的笼统提法,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损失操作性。首先是“成本价”的定性问题。“成本价”是社会(或行业)的平均成本价?还是企业的个别成本价?需明确。社会(行业)的平均成本价只是一种统计结果,功能仅局限于反映建筑市场某种经济情况。既然不能定位于社会(行业)平均成本价,那么是否就是企业的个别成本价呢?
其次是“成本价”的定量问题。各个承包商的企业个别成本价是存在差别的;如果定位于企业的个别成本价,那么就要核审该企业的施工生产成本。如果招标者并不清楚企业施工生产成本,也就无法判断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定量。
最后是“成本价”的属性。“成本价”是一种结果价。某一个工程项目开工至结束,才会产生成本,才会有成本价格,它是一种结果状态,并不属于报价范畴。一个工程项目就对一个承包商而言,选择不同的项目负责人,会产生不同的成本;遭遇不同的经济环境,也会产生不同的成本。更何况现在的市场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市场,这还不包括由于业主在过程中的干预深浅或设计变化的大小也会形成不同的成本价。因此,尽管建筑产品价格的计价有其自身的暂定性和预估性。然而“成本价”的定位不尽科学与准确,实践中也无法操作。实际上在工程项目的初始时期,就连承包商自己也不清楚某个工程项目的成本价格到底是多少。
“合理低价”的定位
“合理低价”定位的出发点有两种,一是节约成本,控制投资;二是制止任意压价,违规竞标。从属性来看,“合理低价”属于投标报价范畴。在招投标中是可操作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可能而且已经表现出过多的主观随意性。
“合理低价”,就“合理”与“低价”这两组词而言,本身就是矛盾的。合理只是相对而言。某一报价,对甲承包商而言,他认为是合理的,但乙承包商可能认为不合理。在一些业主意志表现的很强烈的工程项目上,业主认为合理就合理,业主认为不合理就不合理。“低价”是一个比较结果的概念,从理论上讲,如果一批报价都大大高于实际价格,而几个报价相差的数值又是很小的,比如仅差百分之零点几甚至只差千分之零点几,我们能说那个最低的报价也是合理的吗?“合理”与“低价”本身就不应该捆绑在一起表述。
由于没有衡量与评价的依据,“合理”又可以被某些人拿来利用。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则操作,最后都可以冠以“合理”帽子。由于“合理低价”定位中,可掺入更多的主观意志,就可能使招投标走过场,而没有真正实行招投标。
最低价定位及实行的配套措施
凡属于必须实行招标投标范围的工程项目,而又是准备真正进行招投示的,其竞标报价的定位应该是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格。最低价属于投标报价的范畴,它是在竞标时承包商的报价。不存在像“成本价”那种“结果”概念。它的定量也是准确的,它就是若干投标者的若干份报价中最低的那个。而且,“最低价”又是由客观存在的若干份报价比较的结果,表现出完全的客观事实性,而很少主观愿望和“强权”意志的掺入。招标投标中竞标报价定位于“最低价”,操作性是最强的,它对于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作幌子走过场又有最大限度的限制作用。因此,应该在那些必须实行招投标工程项目的具体运作中,确立竞标报价的最低价定位。就目前情况看,“最低价”定位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还需要一些配套措施。
准入机制的确实运作。招标公告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投标者提出一定的资质要求等入围条件。满足条件即解决了这个投标者能不能做的问题,招标者把标书卖给他,即认可他能做。但是许多招标者卖出标书之后,就把这个事情给忘了,后续工作上继续要解决承包商能不能做这个事情。具体表现就是对所谓技术标部分的内容又是审查、又是打分,忙得不亦乐乎。在一般情况下,常规项目上是没有这个必要的。这就是进入机制的确实运作。
建立并实施询价制度。所谓询价,即由专业人员对可能中标的报价书进行分析,包括对总价和单价的合理性的证实,对某些价格存在疑问,要求承包商做出解释,并最终出具经注册的专业人员签名盖章的询价报告。询价程序应该制度化和规范化。即对候选报价书都应进行询价。在此过程中,如果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可以辨别有无恶意压价行为,还是确有高水平管理和先进技术为基础的降低成本措施。制度还包括,每一个招标项目都由自己的询价专业人员,或委托造价管理机构,或委托中介咨询服务单位专门进行。列为一个单独程序,具体运作中,要有分析,还要有质询和答疑并形成书面记录(双方签名)。最后出具询价报告,如果报价书中确定实存在问题,报告要有建议性意见,当然还要有报告结论,并有询价人员和单位的签名盖章。
索赔的运作开展。长期以来,在建筑市场上很少有索赔的正常运作。由于工程施工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在施工过程中大多可能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和意外应急措施,所以在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索赔条款以及在合同中有赔偿责任。否则这个招标文件和协议合同本身就是有缺陷和不规范的。如果要在竞标报价中定位于最低价中标,那么索赔的运作更是不可或缺的。它是在天灾人(业主或承包商)“祸”发生时,责任一方对相对一方经济损失的必要补偿。
确实有效地退出机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总有游戏规则。如果参与者屡屡违规,应该请违规者出局。招标投标,国家已经立有法规,然而,违法违规者总是存在。这方面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同时,招投标工作还应该制定一些具体的、程度上的、操作上的游戏规则。除触犯法律法规者依法处理外,退出机制的建立并且真正实行,也是应该有效的。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措施,例如担保制度等等。如果一些措施是有效的,并能真正付诸实施,招投标市场一定会规范起来,也会对理性竞争,投资控制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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