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最高审议机构。每隔四年召开一次。大会的正式代表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按《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第四条规定所承认的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以及1929年7月27日或1949年8月12日签定的《日内瓦公约》缔约国的代表。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地区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大会。国际大会是本运动的最高审议机构,因此它可以就有关的原则问题、国际人道主义法范围之内的问题以及组织与行动事务做出重大政策选择。
红十字运动在世界上开展得很普遍,哪里由战争和灾难,哪里就有红十字得旗帜在飘扬。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节录
第三章 法定机构(节录)
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
第八条 定义
国际大会是本运动的最高审议机构。本运动各成员的代表与《日内瓦公约》缔约国代表一道参加大会会议。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责,并根据本章程第二条全面支持本运动的工作。代表们一道审查并决定共同感兴趣的人道主义事务和其他有关事务。
第九条 成员
1.国际大会的成员有各国红会、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和《日内瓦公约》缔约国的代表团。
2.每个代表将拥有平等的权利,即一票表决权。
3.一个代表只能属于一个代表团。
4.一个代表团不得由另一个代表团或另一个代表团的成员代替。
第十条 职能
1.国际大会完全遵循基本原则,致力于本运动的统一和任务的完成。
2.国际大会努力尊重和发展国际人道法以及其他特别与本运动有关的国际公约。
3.唯国际大会有权:
(1)修改本章程和《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议事规则》(简称“议事规则”);
(2)在其成员要求下,就章程和规则的解释及实施所出现的分歧做出最后决定;
(3)对常设委员会、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根据第十八条第 2节(2)款向大会提出的问题做出决定。
4.国际大会按个人身份选举本章程第十六条第 1节(1)款规定的常设委员会委员时,应考虑委员的个人资历和平均地域分配的原则。
5.在本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范围内,国际大会恪以决议的形式通过所做出的决定、建议和宣言。
6.国际大会可根据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的章程以及本章程,向两组织指派工作。
7.国际大会认为需要,经出席大会而又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的多数成员同意,制定有关诸如议责和颁发奖章的规定。
8.根据议事规则,国际大会可在会议期间设立附属机构。
第十一条 程序
1.除非另作决定,国际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大会应由一个国家红会中央机构或国际委员会或国际联合会依照上届国际大会或第十八条第l节(1)款规定的常设委员会的委托而召集。对国家红会、国际委员会或国际联合会在大会期间提出主办下届会议的建议,应予以优先的考虑。
2.如遇特殊情况,常设委员会可改变国际大会的地点和时间;常设委员会可主动地或根据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或至少三分之一的国家红会的建议,并采取行动。
3.国际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会议官员。
4.国际大会的所有与会者应遵循基本原则,提交的所有文件须符合这些原则。为了使国际大会的讨论赢得大家的信任,主席和所有当选负责主持会议的官员应确保任何发言人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得涉及政治、种族、宗教和意识形态性质的争端。国际大会主席团按议事规则规定,在批准散发文件前也应采用同样标准。
5.除有权参加国际大会的成员外,第十八条第1节(4)款提到的观察员可参加大会的各种会议。大会另定除外。
6.国际大会不得修改国际委员会或国际联合会章程,也不得做出与本章程或国际大会决议相抵触的决议。
7.国际大会应努力按议事规则规定的全体一致的原则通过决议;如达不到全体一致,将按规则进行投票表决。
8.除受本章程规定的限制外,国际大会也受其议事规则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