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纠错的“两个环节”和“三方当事人”
时间:2014-07-20 20:31: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张栋天
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差错,出现差错应该纠正,但有的差错允许纠正,有的差错不允许纠正,有的差错在开标之前尚可纠正、开标以后则不容纠正。本文分析了纠错的具体情况。
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差错,出现差错应该纠正,但有的差错允许纠正,有的差错不允许纠正,有的差错在开标之前尚可纠正、开标以后则不容纠正。
影响投标文件纠错的原因
供应商 从时间上分析,过时纠错的现象较普遍。有些供应商发现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问题,并不急于补充或修改,一直拖到开标后甚至招标结果已经公告了才提出更正申请。从方式上分析,非正式性纠错较普遍。
在投标出错时,供应商常采用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不愿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做纠错文件,要么就是认为书面方式纠错来不及。从内容上分析,纠错内容提前曝光率高。法律规定,补充、修改文件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但很多供应商提交的补充、修改文件密封性差或不密封,包括报价等重要的更正信息提前泄露。导致提前曝光的原因,一是供应商自己不讲究,二是招标采购单位保密性差。
招标人 供应商无法正常修改、补充或撤回投标文件,除了自身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至截止投标的这段时间过短,供应商即便发现漏洞和问题,也因时间太短而无法补充、修改或撤回。
评审专家 一些评委面对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出现的差错采取忽略态度;也有部分评审专家在评审时直奔主题,根本不考虑纠错程序,或虽经过澄清程序,但还是带着问题评审。评审专家在纠错过程中,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
从时间方面看,按照规定,投标纠错工作应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实质性比较评审前进行,但有的评审专家时而“超前”时而“滞后”,更有甚者,有的评审专家在评标工作中边澄清、边评审,致使评标工作陷入无序,严重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和评标工作的效率、质量。
从具体程序看,投标纠错的程序应是先由评审专家提出需要投标人说明解释的问题,然后由投标人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笔者发现,在有些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开标结束后,还未待评审专家“发问”,投标人即主动要求将投标文件中缺省的、含糊的问题“坦白交待”。
从澄清的主体看,提问人应是评审专家,答复人应是投标人,有时投标纠错的主体也会“易位”,提问方常由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员或公证人员充当,而答复方往往并非投标人。
从澄清的内容看,“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投标人做出澄清时首先必须坚持的原则,但相当一部分投标人在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时并不“很守规矩”,超范围答复或改变实质性内容,故意搅乱专家们的评标思路,而这些自认为“聪明”的做法无异于画蛇添足。
从澄清的形式看,无论是要求澄清还是做出澄清均须采用书面形式,有些投标人和评审专家怕麻烦,多采用简单的口头询问、答复,且无记录无录音,监督管理部门在例行检查中经常会遇到查无对证的问题。
从澄清的保密性看,在投标纠错过程中常常会涉及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评审专家在澄清时须加以保护,有的评审专家在澄清时会采用集体澄清的办法,这不利于供应商信息的保密。
如何在投标环节纠错
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等纠错行为属于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也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一项合法权益。招标采购单位既要为供应商预留纠错投标文件的时间,也要严防供应商借纠错之机搞串通投标。供应商要确保纠错行为的有效性,首先要掌握有关纠错的法律知识,然后再规范操作。
适当延长投标时间 一要“拉长”接收投标文件时间。从一些招标公告上可以发现,某些招标采购单位从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到递交截止时间仅有半个小时,如此短暂的时间,即使投标供应商发现有错也来不及纠正。投标到截标时间段过短影响了供应商纠错投标文件的质量,招标采购单位应适当延长这个时间段。二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防止串标。实践中,有不少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是为串标而进行的。招标采购单位应严格保密投标供应商信息,这些信息绝对不能在开标前公布,对过时送达的、不密封的、不符合投标文件制作其他要求的补充、修改、撤回文件应予拒收。
投标供应商规范纠错 一要注重时效性。财政部18号令规定,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因此,投标供应商如要对投标文件进行纠错,务必在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进行。
招标不同于谈判,一旦进入开标程序后,再纠正已为时太晚。二要注重规范性。财政部18号令规定,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了投标供应商纠错机会,供应商应规范操作,即投标文件怎么做,补充、修改文件也应该怎么做,不能降低标准,草率从事,特别要注意的是纠错应采用书面形式。三要注重密封性。法律规定投标文件应“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那么,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纠错文件亦应密封送达,投标供应商不得说明包括价格在内的任何补充、修改的内容,更不得向其他投标供应商透露相关信息。
如何在评标环节纠错
评审专家怎么做:首先,评委必须认识到投标纠错的重要性,投标文件纠错后才能进入下一个评审程序,包括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在内的任何一个评委都要善用、慎用手中的评审权,带着问题搞评审是极端不负责的行为。其次,投标纠错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任何超范围澄清,尤其是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投标纠错只限于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而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更不可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再次,投标纠错只有规范程序才能取得实效。评审专家在对投标文件的有关投标进行纠错时,须按规范程序操作。要把握时间,投标纠错应在初审工作结束后、比较评价工作开始前进行,更不能边评审边澄清。最后,投标纠错要严防评委“出轨”,评标委员会组长和现场监督人员要对投标纠错的全过程严格把关,不可纵容个别评审专家借机袒护某一或某些投标人,对故意违规操作的专家要果断制止。
供应商怎么做:投标纠错的提问人应是评审专家,答复人应是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投标人有问必答,无问则不答,主动“坦白”是不允许的。尤为重要的是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一定要摆正位置,不要扰乱正常的评标秩序。投标纠错无论是发问,还是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问书应由评审专家签字,答复书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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