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重新招标
时间:2014-07-31 09:26: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何红锋 马超容
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确定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后,对招标投标中的许多做法便可以理解了,比如说招标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投标时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等等。
招标投标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没有超出合同缔约的范畴,具有很强的民事行为属性,因此要从民事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完全同意要约的条件,而不能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改变,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要约邀请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需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特点是:要约邀请的对象不特定,存在广泛性。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不受约束。
招标是要约邀请
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首先,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布招标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从众多投标人中寻找最佳合作者,《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其次,招标人发布招标通知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而不是直接与受邀请人签订合同,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虽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也提出了一系列条件,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比如说价格,这些有待于投标者提出。再次,如果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投标,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合同成立的一些主要条款)。招标行为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际上,各国政府采购规则都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但是,由于招标行为的特殊性,采购机构为了实现采购的效率和公平性等原则,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也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各国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修改应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应向所有的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修改信息,并不得在此过程中对投标商造成歧视。但这种约束力不是合同约束力。
投标是要约
投标行为的性质是一种要约,投标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它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投标人投标就是为了和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文件中包含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订立合同的具体条件,只要招标人承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可签订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标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
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订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订合同。
综上所述,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确定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后,对招标投标中的许多做法便可以理解了,比如说招标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投标时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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